纵观如今的大学宿舍管理制度,诸如卫生检查、违规电器查处、严格会客的条款在具体的执行中由于立场、认知的南辕北辙将校方与学生推向两个极端的对立面。且看校方与学生在住宿问题纠纷中的博弈与对立行为,我们不得不将关于大学学生宿舍的性质的探讨放在议程上。
校方与学生的博弈行为
对于校方的管理行为,学生最为诟病的乃是违规电器查处及卫生检查制度。以下陈述事件以某校为例。
每逢全校卫生抽查(各学院串查)之际,各学院的领导便会要求学生整理宿舍,名为整理若说清空也不为过。校方以整洁为由堂而皇之地要求除书与台灯以外不得在桌面放置其他物品。事实上,除了书与台灯等学习必备品外,学生往往需要在书桌上放置杯子、时钟、电脑、储备药,个别女生还会配置化妆品与润肤用品等。为了应对检查,学生往往需要将生活必需品塞入柜橱,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在违规电器查处问题中校方秉持其一贯的强势作风,将大功率的电器诸如电磁炉、热得快、小电炉之类的电器没收查处,被没收后的电器无一例外成为东流春水一去不返。部分学生对校方的不合理请求以行动提出抗辩,将校方配备的宿舍锁进行更换,拒绝管理人员检查。校方凭其所谓的管理特权命令各个宿舍都必须将钥匙交予楼管,以拒交钥匙抵抗校方抽查者后果自负(宿管人员往往在学生离开宿舍期间进行所谓的突击检查)。更有甚者,在形式主义盛行的时下,教学评估与三创之类的检查更是给学校以发挥其表面功夫的机会,校方为了营造良好氛围命令所有学生在某一时段必须撤出宿舍以免影响学校的创优。三创检查正值期末,图书馆人流涌动,咖啡馆、麦当劳、肯德基等处也拥挤不堪,由于强制撤离,导致许多学生无处可去,出现了塑胶操场上三五成群温书的特殊场景。
暂且先不谈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就学校的某些公共管理行为有必要提出质疑。学校有权力没收学生的私人物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校方名曰消除安全隐患,实则以特权为由行使假行政行为赤裸裸地侵犯学生的权利。倘若校方有权实行监管行为,那么其监管行为也应当是建立在尊重学生个人权利、不影响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基础上。某一学生选择留在宿舍的行动并不影响他人,也不会妨碍到他人的行动。如果把他人替换成校方,我们便发现无正当理由强制学生撤离宿舍,从某种意义上理解是对行为自由此项基本人权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赫然写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讨论一:学生宿舍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
毫无疑问,此乃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也就说一旦赋予了学生宿舍以住宅的属性,那么宿管人员的私闯学生宿舍实则侵犯了公民权利。尽管住宅被赋予了其法律意义,但住宅的确切含义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学生宿舍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便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住宅定义为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城镇住宅用地的定义则是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所谓住宅最强调最突出的是它的居住功能。毫无疑问,学生宿舍具备这样一个功能,学生在校期间的吃喝住行都与宿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今的大学宿舍多配备完善的生活设施,学生在宿舍内吃饭、温书、就寝等,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学生宿舍就是一个提供居住功能的空间,即住宅。我们再来看看房地产名词解释中关于住宅是怎样定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名词解释中住宅的定义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房地产术语中,学生宿舍显然归属于住宅的范畴。
以上所言,似乎对学生宿舍是住宅的说法给予了明确、肯定的支持,然而前面也提到了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那么它的争议性体现在哪里呢?科教文卫建筑被定义为公共建筑。于是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学生宿舍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是公共建筑中的一种。然而作为公共建筑中的教育建筑其承担的主要功能是科普教研,科普教研和衣食住行很显然也不能划归等号,学生宿舍并不具备此功能何来此说。因此,本人认为所谓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说法相当牵强,住宅莫非还承担着除居住外的其他功能?另一种说法主要涉及所有权争议。持此说者认为学生宿舍所有权归属于学校,且学校在住宿费用收取上有一定的公益补偿性质,再者以传统的权力地位划分,学生被定格为弱势群体,处于被校方统治的地位。在我看来,这个观点比较荒谬,尽管学生并非宿舍的所有权人,但学生每年都支付校方一笔住宿费用,获得了对宿舍的使用权,学生的住宅权理应受到合理的保护。持此说者多受封建社会特权等级思想的荼毒,阶级观念仍在其价值观占据主要地位,在人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特权等级思想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一众人着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我更愿意将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解成为一种契约关系。学生以获取知识为目的支付校方学费,校方提供教育资源以履行其义务。同样,学生以获得居住空间为目的,交付校方一笔住宿费用,校方理应提供具备一定生活条件的封闭空间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并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尽管校方在费用收取上存在公益补偿性,但这并不影响契约的本质。这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协议,不存在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以校方具有特权地位为由而进行的辩解是无根据的。
讨论二:宿舍失窃该由谁来买单
当今高校多将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委托给专门的物业公司,宿舍失窃现象屡见不鲜,公寓管理始终面临着一个无法可依的窘境,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与损失负担问题成为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区域。
物业公司与学生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其执行物业管理的工作任务时应当履行其职责,发生可归究于其的事由时,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其责任。但若深究,物业公司仅与学校存在代理与委托的关系,学生并非合同当事人,也不是所谓的业主,该条款便不能成为学生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的依据。
校方与学生
那么校方是否应当对学生的财物损失承担责任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高校在实行管理行为时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从中我们可以得出校方在其或者是其代理人物业公司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当为学生的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江苏省06年的一个案例,某学生的笔记本电脑在宿舍被盗状告其所在学校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提出被告收取的费用中含物业管理费用二者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私留宿舍钥匙,并且失窃时宿舍楼的监控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被告辩称其并未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且提供了15份关于加强安全建设的文件作为其已尽义务的证据。经调查,住宿费用中并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用。法院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并未形成物业管理关系或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学校的安全管理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管理而不能苛求学校对所有财物保管都做到万无一失,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尽管原告败诉,但我认为本案中仍然可以得出两点。一,学校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二,举证责任在学生身上,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对其财物损失能证明与学校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然而,举证对于学生来说是件异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最终结果往往是学生自认倒霉。
所以,对于学生公寓管理问题应该细化,出台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讨论三:学校是否应当实施监管行为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尽管上文提及我更愿意将校方和学生理解为两个平等主体,但也不能忽视正视学校的特殊的教育功能,学校的某些监管行为还是有其必要性。前阵子令人痛心的商学院火灾事件香消玉殒的四条鲜活的生命给我们敲响了逃生教育的警钟,在发生险情时不是及时唤醒同伴而是跑到远离宿舍的地方取水,生命不容如此的无知与恣意。因此,对于热得快之类容易引发险情的电器是应当禁止使用的,但校方应当建立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而不是采用私闯宿舍等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