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诉书意见书
宿迁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宿公国诉字(2009)1号
犯罪嫌疑人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6196805080817,江苏睢宁县人,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金信花园1幢2号1001室,现住址同上,捕前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违法经历:2008年5月18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10日。2008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19日止;2009年3月12日经江苏省公安厅指定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侦查管辖。
2007年11月,经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经审查,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郭泉于2008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现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郭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2007年底以来,在互联网发布“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计划,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发布诽谤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347篇,并与“中国民主党”等敌对组织组建“中国在野党联盟”,积极勾结境外组织。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郭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刘亚军(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宿迁市公安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