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诉书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诉刑诉[2009]17号
被告人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6196805080817,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住南京市鼓楼区金信花园1幢2号1001室。被告人郭泉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郭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郭莲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将本案退回宿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09年4月24日该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间,撰写并通过网络多次传播《民主先声》系列文章,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中国新民党(CNDP)党建党务大纲》,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任所谓“代主席”,积极发展“中国新民党”党组织和成员;通过互联网先后策划了“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借帮助部分群体“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提取的电脑、U盘等物证,南京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民主先声》系列文章等书证;
2.证人兰洪波、孔强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泉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分安局等单位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泉为实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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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夏玮
代理检察员:刘兆东
张海涛
赵 静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印章)
附:
1.被告人郭泉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10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