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艾未未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国土资源部在关于“09年土地卫片执法”的信息公开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复。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艾未未,男,汉族,1957年生,艺术家,联系电话:010-8456419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辅路草场地村258号, 邮编:100015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法定代理人:徐绍史,职务:部长。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 邮编:100812
行政复议请求:
一、撤销国土资源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1】016号);
二、国土资源部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17日,人民网、国土资源管理局官方网报道:“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问责启动,国土部约谈违法用地5市7县12名地方一把手。”由于此消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申请人于当天向国土资源部书面申请公开下列信息:2009年全国各省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比例情况;被约谈的“5市7县”主要领导人姓名、职务以及相应处分情况;违法用地比例超过15%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名单;严重违法用地的重点工程项目名称、违法用地面积及处理结果等4个方面问题。(见附件1)
2010年12月24日,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通知,称由于申请函中缺少“工整,清晰的签名”,缺少“所需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理由及用途、证明材料”,拒绝受理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见附件2)
2011年1月6日,申请人回函指出,国土资源部拒绝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是非法的,理由是:12月17日所交申请表中已有我的手写清晰签名;申请公开的信息所在文件名称和文号应由国土资源部提供,而不是要求普通公民提供;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供“所需信息理由及用途”、“证明材料”,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有悖于对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要求对方尽快依法受理(见附件3)。此后近两个月,国土资源部对我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置之不理。
2011年3月4日,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国土资源部的警示约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提醒、警示,与公开处理是不同的处理方式,且已将这些市、县纳入启动问责范围。目前,我部正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地方进一步核实违法用地具体事实,还处于工作过程中。待核实并作出具体处理后,相关信息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见附件4)
我认为,国土资源部在答复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对大部分问题不做答复,对部分信息“暂不公开”的法律依据不足,存在拖延、敷衍、变相抵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答复:
(一)我在申请函中要求公开4项内容,但国土资源部的回复仅涉及到其中的第2项内容,对其他三项问题避而不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请国土资源部对其他3项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二)国土资源部以“内部提醒、警示”、“还在核实”为由对我的第2项问题不作直接答复,法律依据不足,明显属于敷衍、推脱和渎职。理由是:(1)据国土资源部的官方网站2010年12月报道称(http://news.mlr.gov.cn/xwdt/jrxw/201012/t20101217_805728.htm),该约谈是“全程面向社会媒体的公开”,且因土地违法被集体约谈,是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不涉及机密,因此以约谈属于“内部警示、提醒”而拒绝公开信息,法律依据不足。(2)土地违法检查是全国范围内、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但距2009年的土地卫片检查已1年零3个月了,其结果竟然还在核实当中,违法行为如何能得到及时纠正?这反映出国土资源部拖沓敷衍的工作作风,是一种违规渎职,国土资源部有必要给申请人一个明确的处理时间表。
(三)在2011年1月6日申请人寄出对要求国土资源部尽快答复的函后,到2011年3月4日之间,申请人没有收到过国土资源部答复中所提到的“延期答复告知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国土资源部逾期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审查国土资源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上述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艾未未
2011年3月9日
附件1: 《申请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复印件一份);
附件2、 国土资源部“无法受理申请”通知(复印件一份);
附件3: 艾未未对国土资源部《通知》的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附加4、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1】016号)复印件。
事件回顾:
2010年12月17日
国土资源管理局官方网报道称“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问题全面暴露,国土部约谈5市7县12名地方一把手,启动问责”。当天,艾未未向国土资源部邮寄“申请信息公开”函,要求公开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相关信息。(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73867.aspx)
2010年12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对艾未未回复通知称,不予受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理由是缺少“工整,清晰的签名”,并要求提供“所需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理由及用途、证明材料。”
2011年1月6日
艾未未回函向国土资源部,认为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供“所需信息理由及用途”、“证明材料”为违法行为,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有悖于对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要求对方尽快依法受理(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73867.aspx)
2011年3月4日
艾未未收到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国土资源部的警示约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提醒、警示,与公开处理是不同的处理方式,且已将这些市、县纳入启动问责范围。目前,我部正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地方进一步核实违法用地具体事实,还处于工作过程中。待核实并作出具体处理后,相关信息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75975.aspx、http://is.gd/FWaGj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