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8年12月16日,关塔那摩(古巴)的羁押地共有248名被关押者。这些人只是该地自2002年运作以来所羁押的779人中的一部分,而其余的多数人均在布什总统期间被释放或转移。在这剩余的248名被关押者中,绝大多数人均被“战斗员地位审查法庭”(Combatant Status Review Tribunals)视作敌方战斗员(enemy combatant),但有22个例外(其中5位获得非法羁押保全令(habeas corpus),17位中国籍的维吾尔族人)。
在被认定为敌方战斗员的被关押者中,27人为基地组织的核心领导层人物,99名基地组织一般成员(他们中不少人为基地组织的恐怖活动提供积极支持),9人为塔利班的领导核心成员,93名外国作战人员(与基地组织一般成员有重合部分,其中包括17名中国籍的维吾尔族人),14名塔利班作战人员及实施成员。他们的国籍遍及30个国家,其中也门人(94)占了三分之一强,其次是中东和北非,再次之是南亚,下来是中国,最后还有唯一一名西方人-加拿大籍。
在关塔那摩存在期间,出现了两个相关判决:Hamdan v. Rumsfeld (2006)和Boumediene v. Bush (2008)。前者确认了对所有被关押人享受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款保护的权利(任何参加敌对活动的人应被人道地对待),后者确认了被关押人申请非法羁押保全令的权利。然而美国有法律理由拒绝日内瓦四公约的适用么?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二条款声明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国际冲突,反恐战争由于并非国家间战争因此并不在其范围之内,而羁押国可以维持其关押措施直到战争结束或被关押者的敌性消失。所以John Yoo的法律意见是可以成立的。
一个关切政治哲学的问题是,是否应当确保非公民对于Habeas corpus的权利。Kennedy大法官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做出了肯定的判决。而Scalia大法官则坚持安全原则和管辖权原则,拒绝这样的权利保障。这两种截然相对的态度被Feldman概括为外观型宪法和内向型宪法的区别,或者也可理解为普世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冲突。
奥巴马关闭关塔那摩的行政命令很大程度上是对竞选承诺的履行,是一个实足的政治举动,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备受质疑。奥巴马在今年5月20日于国家档案馆的演讲中具体阐述了其关闭关塔那摩的计划。该计划由5个不同部分组成:释放,转移(两项52人,早已确定,与奥巴马无关),联邦法院审判,改革后的军事委员会审判和继续关押(根据预防性羁押的法理)。然而涉及司法程序的部分有两个重要问题:短期徒刑或关键定罪证据因为严格的证据规则而被法院或军事委员会拒绝。这都将导致恐怖分子重新回到恐怖活动中从而增大美国未来的安全隐患。而这些问题已被诸多专家反复考虑和讨论过,如Jack Goldsmith 和 Benjamin Wittes。一个较为折中的方案是Harvey Rishikof所提议的国家安全法院,尽管也有许多批评。关键是奥巴马的方案和关闭关塔那摩有必然联系么?是否关闭关塔那摩与对被关押人的处置方法没有任何实质的必然联系,处置工作一直都在进行,奥巴马只需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司法程序的实施即可。况且关塔那摩经过2004年的改进后现在已可列入美国的高级监狱之列,完全可以承担关押犯人的职能。关闭之举只会徒增烦恼和浪费。这正是参议院拒绝批准奥巴马的资金请求的主要理由。
最后,人渣今天的博客隐含地提到了关塔那摩,让人感觉是乔姆斯基在说话。言论自由的确保护人们胡说乱说的权利只要该言论不会造成现实和紧迫的危险,但是言论的自由之外还有真实和信实的维度,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另一个基础和目的。一个人不能因为言论的自由从而有理由做出充满主观臆断的不诚实言论。这样的言论不仅是无效的更是危害甚广的。严格和严谨的学术训练所塑造的品格应是保持谨慎的中立,而不是妄为事实立法。因此对于人们而言,特别是对于喜欢涉足多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和知道分子来说,在无法做出信实的言说时,请保持缄默,并请谦虚冷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