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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签名活动

  

“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签名活动发起经过

 

在这个国家生存久了,人常常容易变得麻木。中国人的生命,如同蝼蚁一般卑贱,让人悲愤的死亡每天都在发生,而我们的悲愤,也慢慢地变成了悲凉和漠然。

然而如同孙志刚事件一样,这一次,我们又被彻底激怒了。“躲猫猫”的事情一出来,我们感觉我们的智商和情感受到了双重的侮辱。

天底下有千万种死法,而“躲猫猫”这种死法我们确乎是头一次听过,更何况在看守所这么瓜田李下的地方。

潜规则与血酬定律qq群内的网友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大家的共同爱好就是喜欢读吴思先生的作品,为他“潜规则”的洞见性的提法所折服。事实证明,李荞民的死,就是死于地地道道的监狱潜规则。

我们相信,被躲猫猫事件激怒的不只是我们这些聚集在这个qq群里的普通公民,被正义和良知灼伤的不只是我们,对国家机器的暴力和欺骗存有深深的恐惧的,也不光是我们。大家开始想去做点什么,哪怕是无用的挣扎。

这个时候,有网友提出说要发起一次“关于铲除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的签名活动,因为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们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我们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开始抱着良好的愿望走到一起,为推动我们自己的人权事业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于是,半个月前,我们开始一起写稿,改稿,广泛征求方家的意见。

于是,就有了这份公民建议书。

                                     

                   “关于铲除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签名活动发起人:潜规则与血酬定律qq

2009.3.17
采访联系人:徐旭(湖北宜昌 批评家、博客写作者)电话13997689970

 

(正式版)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

      毋庸置疑,近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权状况从整体上而言,是有改善的,这已经成为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已取得的进步,不应成为裹足不前的理由,因为我们不能置身于当今世界文明的主流之外。因此,我们希望我们的政府立即着手改善监狱在押人员的人权状况,让他们也能享有现有法律所承诺的一般人权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联合国制定的关于被囚禁人员待遇的一般人权保护标准靠拢。

      2009212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李荞明意外死亡,看守所人员竟荒唐地对外宣称李荞明死于狱中躲猫猫游戏!此后,随着新闻媒体和全国网民不断披露和追问,云南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确定李荞明系同监室牢头狱霸殴打致死。【1

      “躲猫猫事件凸显出牢头狱霸这一长期处于社会盲点之中的司法管理问题,并迅速成为公共领域里的一个热门话题,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都坦率地说:我们不得不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2】。国家司法部披露我国现在大约有二百三十万左右的在押犯罪人、劳教人员与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3】,长期潜伏于监禁场所的暴力威胁,无时无刻不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这二百三十万中国公民的人权,这种侵权现象直接反映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严重缺失。

      牢头狱霸现象,是专制体制下国家暴力的附带产物,它有着长久的存在历史。在没有人权意识的专制时代,监狱被看作国家惩罚与打击犯罪的工具,牢头狱霸作为监狱【4】里的黑暗与恐怖势力,成为了监狱管理者所倚重的惩罚手段,因为它能对民众产生巨大而广泛的心理恐惧。 

      伴随着现代人权意识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对监狱的社会功能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监狱主要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它也应该承担把犯罪与健康社会相隔离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它需要被作为一个矫正犯罪与教育罪犯的特殊社区。因此身在其中的社区成员也应当享受不受任何人侵犯的身体权与人格权。牢头狱霸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宣言》、《禁止酷刑公约》等人权文献和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19941229日我国也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5】;相应地,为了防止监狱管理者对罪犯实施侵权, 该法也对监狱管理者和司法部门作了约束性和警示性规定【6】。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经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彻底取缔牢头狱霸7】。

      让人感到遗憾的是,那个通知颁布20年了,今天牢头狱霸这一肮脏的历史陈迹非但没有禁绝,反而更加活跃于我国的一些监禁场所之中,而在由公安机关管辖下的看守所或拘留所中,这一问题,则尤为严重。在相当多地区的监狱中,它依然作为监狱管理中的潜规则在肆意践踏狱中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们的人格权与身体权。近年来,被媒体与网民披露出来的在押犯或犯罪嫌疑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个案日益频繁,就在本公开信尚未定稿之际,海南、湖南与陕西三省相继发生了与躲猫猫性质相同的,发生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种事件在短期内接二连三地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政府和媒体的确有了正视这个问题的决心;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种现象是何等的常见和普遍【8】。

      在拘留所和看守所内被关押的主要是尚未被正式定罪的公民,他们不是犯罪人,同时,即使是被定谳的犯罪人也享有不被法外之刑和残酷之刑侵犯的权利,这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底线承诺,早已被我国当前法律所承认。狱霸牢头长期侵犯被监禁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而得不到遏止,无疑是一个具有制度根源的丑恶现象, 它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公检法司系统一并蒙羞,在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牢头狱霸已经是我国一个制度化的人权污点。

      因为事关特殊场所与特殊人群的原因,牢头狱霸现象长期被社会和媒体忽略。在这一连串的悲剧面前,我们应该直面这个顽劣的历史痼疾。事实上,牢头狱霸现象不仅是我们的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同时我们广大公民对这个问题的熟视无睹与客观上的默许态度,也应当是这个历史的负面遗产能够存活到今天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民众也应当对这个问题的存在作出反省与检讨,并立即承担起应有的集体责任。

      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阴差阳错或一时不慎而被送进监狱(包括看守所或拘留所)里的现实可能。这一现实可能,既客观地存在于公民过失犯罪的概率当中; 同时,我们亦可能因为维权、上访、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或因为行使宪法第35条中国家赋予的公民自由而一脚踏进监狱大门,这几种例子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因此狱内犯罪人的人权状况与我们狱外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力休戚与共.

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网络与媒体对收容条例的诘难、追问沸沸扬扬,要求废除的浪潮此起彼伏,因此国务院最终废除了《强制收容遣送制度》. 这一让人难以忘怀的公共事件,最后成为了我国的法治与人权进步道路上的一座丰碑。这种进步,既是国家的进步,政府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更是中国公民的进步。人权的进步并不是完全由政府左右的,它与我们每个公民的积极作为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发起本次废除牢头狱霸潜规则公民建议书,承担起国家主人推进人权进步的责任与义务:

      1.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彻底调查中国监狱牢头狱霸长期存在的根本症结,并放开媒体介入,自由报道;

      2. 我们呼吁当局建立一个健康、文明、人道的监狱管理制度:将看守所等机构交付给不承担侦查职能的司法机关管辖;

      3. 重新探讨每县设立一个看守所的必要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4. 侦查羁押期间不应妨碍被羁押者的亲属探访,开放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到监禁机构开展相关社会关怀工作以及提供探访;

      5. 增加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讯问笔录需经律师签字,否则不能生效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律师介入的案件讯问应当录音录像,庭审时作为笔录质证的依据。否则该讯问笔录视为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 调查当前羁押场所的相关案件并严格依法处理涉案件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行政等各项法律责任。


      我们相信,大家的广泛参与,必将会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我们每个公民的人权,必将得到进一步落实与保护;而李荞明式的悲剧,亦将不再发生。

     尊敬的公民: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
、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2
、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 李某(郑州,教师)
      3
、签名邮箱:yubalaotou@gmail.com
                            laotouyuba@gmail.com
                             antiduomaomao@gmail.com
      4
、将文本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



注释:
1】、【2】参见《最高检公布躲猫猫事件细节:狱霸订攻守同盟》;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20090306日;
< http://it.chinanews.cn/sh/news/2009/02-27/1582421.shtml>

3】参见《中國監獄在押犯達156萬多人》 ;消息来源:香港大公网讯;2007.01.20
< http://www.takungpao.com/news/07/01/20/ZM-681358.htm>

4】本文中监狱一词,当是广义的监狱,它包括由司法部门管辖的关押已决罪犯的监狱、劳教所,由公安部门管辖的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因轻度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者的看守所、拘留所等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侮辱罪犯的人格;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7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

8】这三期发生在看守所内的悲剧大致情况如下:

1)、20093216时许,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号监仓内,犯罪嫌疑人罗静波(男、58岁)因不服同监仓的在押人员陈诗找、吴大兴等人强迫其洗澡之要求,遂与之发生矛盾,并遭到陈、吴等人殴打致死。《海南牢头狱霸打死人 儋州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消息来源:新华社海口315日电 http://search.zhnews.net/tqb/text.php?ud_key=10381&ud_date=2009-03-16

2)、312日,正在湘潭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胡奋强突然死亡。《湖南发生一起疑犯羁押期间猝死事件》;消息来源:新华网长沙316日电 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6/162017417662.shtml

3)、38日,丹凤中学一名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突然死亡,而他死前正在接受公安局审讯。《19岁高中生受审猝死公安局 尸检发现满身伤痕》;消息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http://news.sina.com.cn/s/2009-03-16/0400174129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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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8) 按反序排列
举人在人间 [65.49.2.*] @ 2009-3-18 22:54:45
大大支持!

[匿名] 北美老李 tom li [72.14.173.*] @ 2009-3-19 1:33:56
坚决支持!

算我一个,我刚刚发出我的签名.

人权至上!

[匿名] 明教 [65.49.2.*] @ 2009-3-19 14:18:29
支持,支持,再支持。

beyondsouth [65.49.2.*] @ 2009-3-20 13:19:11
支持
但是司法不独立,没有有效的监管制度,什么都是扯淡!
而且就算都行了,牢头狱霸这种东西是不会消失的,他们只有最大限度的收敛!
再说真正的牢头狱霸是狱警!真正的黑社会是共产党!

[匿名] 不是扯淡 [65.49.2.*] @ 2009-3-20 13:48:17
做有些事,表面上是一个较高的目标,实际上只做到万分之一就算成功了。比如这个签名,收集到签名并不是目的,有没有签名大概不会改变当局的做法,但签名的过程很重要。这个签名应当说不那么敏感,当局恐怕更难定性它为反党反社会主义,而它是一种以和平的方式让大家行动起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只要大家都行动起来表达意愿,当局就不得不重视民意了,如果大家都比较平静,宽容,当局也没办法采取激烈的措施。体制内的改革派(如果还残存的话)也能够有施展的空间。

皮皮狼 [64.182.119.*] @ 2009-3-23 10:47:55
本山:我说:你作为异议分子关进来已经不少日子了,你表现好,我你减刑。待会儿外国记者过来,我问你几个文件,你要给足我面子,说明我的思想改造工作做得好。

小沈阳:那我就说“不签”呗?
本山:好。先给你放风一天。

记者上。拍照。。

本山:有一个08县长。你知道么?
小沈阳:不签
本山:“关于禁绝中国监狱牢头狱霸现象之公民建议书”签名活动
小沈阳:不签。
本山:有一个呼吁不买法国货的倡议你签字了没有?
小沈阳:不签

本山:这个可以签。

小沈阳。这个真不签。

[匿名] tom li [72.14.173.*] @ 2009-3-25 5:01:15
推荐一篇与签名内容相关的文章,http://vip.bokee.com/20090323689414.html

作者是我离职前的同事兼同志,欢迎各位踊跃留言,发表意见.====tom li

威廉退尔 [65.49.2.*] @ 2009-4-28 4:13:10
给我小昭妹妹一只千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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