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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匪

 

你们别再赞美唐福珍,好不好?我听厌了。

我不喜欢听到众人赞美凶手。

一个人残忍地杀了她自己,便值得那么多看客热血沸腾,赞美、愤怒、悲伤、怀念?“啊,英雄!啊,英雄!”……越残忍越英雄。

杀了唐福珍的是谁?是她自己。不要跟我说是被拆迁人员杀死的,我学过法律,我只认法律所认定的那种因果关系。

她杀了她自己,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我一向认为,烧死和饿死,是两种最为残忍的死法。我在医院实习时,见过烧伤病人,不要跟我说那是火凤凰,现实从来没你描述的那么美。至于饿死的残忍,你看看杨继绳的《定西孤儿院纪事》,一个人饿起来,是连亲身骨肉都可以杀来吃掉的,可知其惨酷程度,足以泯灭人性。

所以我对自焚和绝食的人,向来没好感。对自己都可如此残忍,遑论对别人。我喜欢胆小怕死、惜命如金的人,在他们身上,我能看到生命的价值——极其昂贵。

如唐福珍者,死了就死了吧。生命贱如斯,有甚可说的。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关于房屋的拆迁赔偿,她家要价800万元,政府还价217万元,价钱讲不拢,一方要强拆,一方要守卫。最后,她生命的价格被定格了:800─217=583万元。

不要跟我说,唐福珍自焚是为了“尊严”。若有人当众辱骂我,让我丧失人格尊严,请问,我是不是该把汽油泼在自己身上点燃?我也要用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呀。

国人口中的“尊严”,常常不过是河面漂浮的枯木,有人喊一声:“保护国家财产!”于是傻子们跳下河去抢救木头,然后壮烈地淹死。又或者,是火中的稻草,有人喊一声:“保护国家财产!”于是傻子们跳进火堆抢救草屑,然后壮烈地烧死。在过去的年代,这样死去的人不少,其中一些被荣幸地封为“烈士”。只如今,荒冢无人识。

我不知道一个人用烈火把自己焚烧,有什么尊严:我不知道一个人在医院半死不活躺16天,有什么尊严;我不知道一个人体无完肤痛苦死去,有什么尊严……

生命才是最大的尊严。

我想,真的非死不可么?哦,我没什么财产,哪怕算上垃圾筐里的牙膏皮,加起来也没583万元。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退一万步,唐福珍一家接受了217万元的不公平补偿款,也还是比我有钱多了。我这么穷也没去死,缘何你就活不下去,非死不可呢?活着才可继续讨价还价,死了就没机会了。

生命不只值这点钱的。给你的生命定价高一些吧,如此才不会轻易死去。我为自己的生命定价为1亿美元。虽然它不算太高,世上起码有几十人的私人财产超过这数目,但这定价能使我少一点儿自焚的机会。

不要跟我说,因为拆迁者毒打家人,因此唐福珍要杀自己。不,不。倘若有人打你(或你家人),你就跟他对打。打不过也打,把对方打死了,还是个正当防卫,理直气壮。邓玉娇也打不过邓贵大,但她没有杀自己,她的刀刺向强奸者。实在不行,你做杨佳也好啊,事后上门寻仇,胜过残杀自身。

不要跟我说,如果唐福珍的死能起到孙志刚的作用,带来拆迁条例的废除,那就死有所值。不错,孙志刚死了,收容条例废除了。但那不是孙志刚的初衷,如果他可以选择,他一定选择不死,而非收容条例的废除。孙志刚是被动死去,唐福珍是主动死去;孙志刚无法选择自己不死,但唐福珍本是可以选择不死的。

唐福珍不想死。她只是挟自己为人质,“我杀给你看!”

她自我绑架,以生命为砝码,摆到桌上血淋淋。对方凭借势力而强横,她则手握自己一条命。双方都不肯各退一步,终至鱼死网也破。她不明白,当她过于轻贱自己的生命时,生命便没多少价值了。她把自己推下火坑,却指望别人来救她。——但这未免太奢望。

我对二十年前在广场场绝食的学生,没啥好感。他们挟持自己,以自己的生命相威胁,想迫对方答应他们的要求。但他们忘了,“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游戏只适合在老妈面前玩玩儿,如果对方不是你老妈,这招通常无效。他们践踏自己的生命,对方当然也乐得践踏。双方简直一路货色,都冷酷残忍。于是结局血腥。

记得年初,有对签过08宪章的东北夫妇,在网上发了“签名家庭”照片,引起我好奇。搜故事来看,原来那丈夫自焚过,自焚的时候,很伤心政府办公大楼的门卫无动于衷,没有来救他。我想,你自己都对自己下得了狠手,你自己都不珍惜自己的性命,又怎能要求别人把你的性命放在眼里?

最有义务救你的,是你自己。当你鄙视自己的生命、要杀之而后快时,这个世界往往会成全你。

有的人死了。死了就死了吧,入土为安,各位节哀顺变。

但人们对死亡的赞美,至今不衰。我讨厌这种赞美,我觉得它预示着下一次的死亡。当死亡得到过高的待遇,无形中鼓励了其他人前仆后继。

我只赞美生命。生命诚可贵,生命价更高,无论为何故,生命莫轻抛。死亡并不能带来公道与正义,活着才有机会去争取。死了算什么?何况是自己杀自己。

唐福珍是人质,但她同时也是绑匪。她撕票了,在众目睽睽下。

你感动吗?我不。

 

                                                                 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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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按反序排列
jlou [24.83.219.*] @ 2009-12-12 7:44:22
呵呵,我替她向您道歉:让你感觉不好,对不起了。

特适尔 [65.49.2.*] @ 2009-12-12 16:46:35
人自杀是走投无路或者内疚万分。唐福珍女士选择自焚迫不得已,愿她的灵魂得以安息!但是我们不应该责怪她!绑匪一说太过头了。如果是我,我不会自焚,我要向杨大侠学习,起码找一个垫背的,找两个赚一个,找三个赚一双!而且要擒贼先擒王。

junglejungle2009 [65.49.2.*] @ 2010-1-3 15:56:45
本人支持唐小昭
本人乃中国公民,受中国法律之保护。谢绝跨省追捕,谢绝强加罪名。本人在120岁之前不会自杀;从10岁以后没再玩过“躲猫猫”游戏;父母两氏皆无精神病家族史,本人出生至今从未发现任何精神病症状;本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无高血压、无心脑血管疾病、无糖尿病、无癌症,亦无任何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缺乏“猝死”可能性;本人从无吸毒劣迹,从无违法或犯罪记录;本人所有鞋带长度皆不超过0.5米,因贫穷而爱买便宜货,鞋带质量低劣,无法承受一个成年人的体重;本人天生技术盲,不会用纸币开手铐……(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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