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2009年8月3日开始,日本正式导入裁判员制度,原因是什么?
答:有四大原因
1.参加司法裁判是公民的权利(但是由于害怕心理压力过大,并担心会干扰工作,大多数日本人非常不愿意被选上去当裁判员)
2.让公民加深对司法的理解和信赖
3.用民间的目光来进行司法审判
4.缩短审判时间。以前的审判时间非常漫长,而现在基本都将在3天内完成审判。
问:裁判员制度实行后,司法审判人员的构成有何不同?
答:以前司法审判由3名专业的法官组成。现在是有3名专业的法官,外加6名裁判员,以及1至2名候补裁判员组成。
问:所有的法院都导入裁判员制度吗?
答: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并没有导入裁判员制度,依然由专业的法官进行审判
问: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有何不同?
答:1.审判人数不同。
美国:12名民间陪审员
日本:3名专业的法官,外加6名民间裁判员
2.职能不同
美国:只需要判断是否有罪。在有罪的情况下,量刑由专业法官决定。
日本:不仅需要判断是否有罪,还需要量刑。
3.判断有罪的方式不同
美国:全体一致。若有意见分歧,则需要重新进行审判。(因此O.J.辛普森的案件花费了266天)
日本:过半数之上,并且至少有1名专业的法官也认为有罪。(比如:6名民间裁判员认为有罪,而3名专业的法官认为无罪的场合,则无罪)
4.参加的审判不同
美国:嫌疑犯否认罪状,并要求陪审员参与审判情况下,才会进行陪审。因此,实际的陪审在美国司法审判中,仅占一小部分。
日本:参加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刑事判决。
5.判决的权威不同
美国:陪审员若一致认为无罪的话,检察官无权上诉,案件彻底终了
日本:若对判决结果不服,辩护方和检察官都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