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少数人权利,是否是民主的必要组成部分?
从字面意思上讲,当然不是如此。当然,我们有时候习惯于把当今世界的民主宪政简称为民主,这个另当别论。如果单就民主一词本身的含义,应该不包括保障少数人权利。
少数人权利有两种情况:
一、保障少数人权利,有时候也是民主(本义)的必要组成部分。为什么呢?如果动辄就对少数派赶尽杀绝,结果肯定不堪设想。不经全体人民正式表决同意,任何迫害少数派的行为都可能是某些掌权者反对全体人民的阴谋。
这种保障少数人权利的情况,并不是真的认定少数人的某些权利绝对不可侵犯,而是因为少数人也是“民”的一部分,必须慎重对待;不然的话,任何人,哪怕他实际上可以获得多数人的支持,也可能被某些人冠以“极少数”的帽子予以消灭。这等于是违背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由于“全体人民正式表决”总是较难的事,这也就决定了某些类型的少数人权利实际上是不大可能被侵犯的。
二、还有一种少数人权利,与个人自由相关的,在当代宪政条件下,理论上讲,是不能被多数人剥夺的。这种权利,也就不再是民主(本义)的必要组成部分了。现在的问题是:在当代的宪政国家,这种权利真的至高无上吗?未必!
看起来,在宪政国家,人们的基本权利是被充分保障的,虽然也可能有一些苛刻的法条,但是那似乎是些枝节问题。不过,我们之所以这么看,是因为我们对宪政国家的一般情况比较熟悉,也比较认可,习惯了。然而,人类的习惯...却是千差万别的。
亚历山大大帝为了说明这一点,曾经找了两个不同部落的人,其中一个部落的人习惯于火葬,另一个部落的人则要吃掉亡父。亚历山大大帝问他们:给你们多少钱,你们愿意把这个习惯给互换一下?结果,两个人都大惊失色,表示无论付给多大的代价,也绝对不行。
在现代社会,有很多让人动辄犯忌的法条,在香港,倒提着活鸡走路犯法;在美国,有一个倒霉蛋因为自己的宠物过度肥胖而被控虐畜;吃狗肉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禁止的...惶论吃人肉。
虽然这些法条看起来并不是非常重大,至少比中世纪那种“否定上帝存在即处以死刑”之类的法条要轻微得多;但是这些法条也可能会形成刑事诉讼,把人关进监狱!还要怎么样?
基督徒(及受其影响者)不吃狗肉,不虐待动物;穆斯林不吃猪肉、不暴露裸体;犹太人也不吃猪肉,犹太人(及受其影响者)还不许说纳粹的好话。这在他们眼里,就象现代人类不吃人肉、不随便杀人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他们的法律也会依据这个来定。他们当然也会保障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但什么是基本人权,却要由他们(作为所在国家的大多数人)来决定!
好吧,我想我已经把“一”和“二”两种不同的少数人权利说清楚了。前者是民主政治必要的组成部分,后者则是现代宪政的惯例,但并不一定严密。这两者经常会被搞混。
个人意见:如果某些少数人权利仅仅属于“二”的范畴,且非常有害,那么可以付诸公决,予以取消。当然,我们尽可能不要那么干,但是如果形势严峻,这应该不是禁区。类似二战中“无条件投降”的含义:无条件投降不是剥夺战败国及其人民的全部权利,而是说剥夺或保留任何权利,都将出于战胜国的意志,是否人道或合理,将由战胜国单独对历史和人民负责,战败国无权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