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艾未未和志愿者开始调查地震豆腐渣学校遇难学生以来,网民们已经对四川警察的形象有了全新的认识,他们对志愿者无理骚扰,大打出手,甚至企图以私藏枪支的罪名栽赃陷害(大概是受2009年红歌太子薄熙来和打黑英雄王立军统治下的重庆发生的那桩至今没有破案的离奇抢枪案启发)。而谭作人受审前后,成都警察对证人艾未未和试图旁听庭审的公民以及香港媒体的骚扰,证明四川警察至少有以下七桩罪状:
一、拒绝出示证件,公然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二、在没有出示证件的非法情况下,搜查艾未未及志愿者的房间和个人物品,并强行限制他们的行动,显然又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三、一方面拒绝出示证件,一方面又使用暴力,野蛮地踹开艾未未等人所住的房间,并且殴打艾未未,这又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四、凭借“涉嫌藏毒”的谎言骚扰且非法限制香港媒体记者的自由,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艾未未是作为谭作人案的证人到成都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警方对艾未未等人的所作所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规。
六、同样,下令警察骚扰并非法限制艾未未等人人身自由的成都警方领导显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证明,这名(些)领导要么知法犯法,要么是法盲,根本没资格当领导。
七、成都警方在接到领导非法限制谭作人案证人艾未未以及其他人自由的命令后,作为合格的警察,他们应该知道这是违法的,他们本来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事:“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他们没有这么做,因此又违反了这一规定。
成都警方的所作所为,已经无法用“匪徒”二字来形容,因为匪徒自知自己违法犯罪,行动还会有所遮掩,哪敢这样公然以执法的名义大肆践踏法律?!
成都警方甚至连黑帮都不如。不信,就让我们根据最近新华网登载了一篇有关重庆打黑的文章,来做个对比。那篇文章是这么说的:
“16個人!黑色西裝,一水兒的墨鏡!”2009年8月5日,重慶觀音橋一個咖啡廳裏林夕(化名)講起當時的場景有些顫抖:“他們進來之後,就將所有人的手機收掉,態度很好,甚至很禮貌,但是行動之快速,動作之專業,讓你莫名的恐怖!”這不是電影,幾個月前重慶江北一家公司因為股東債權的問題,爭議的另一方直接請來香港黑社會人員和本土黑幫對相關公司進行控制。(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cs.com.cn/ssgs/02/200908/t20090809_2175934.htm)
这段话说明了黑帮的几个特点:
一、衣如其人,黑帮就穿黑衣服,不像成都警察,披着警服这张羊皮,做的是违法乱纪的事情。可见成都警察不如黑帮诚实。
二、重庆黑帮“態度很好,甚至很禮貌”,不像成都警察又是砸门,又是打人。可见黑帮的“执法”文明度高于成都警方。
三、重庆黑帮“执法”效率高,“行動之快速,動作之專業,讓你莫名的恐怖!”而成都警方为了对付艾未未等9个手无寸铁的文人,出动的警力“能数得到的穿制服和没穿制服的人加起来有20多个”(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14241.aspx)。用那么多警力对付几个文弱书生,可见成都警方多么色厉内荏,“执法”效率多么低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成都公民车娅婷为何当街被活活打死——如此素质低下的无能警察,自己不违法犯罪就不错了,怎么可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所谓“盗亦有道”,黑帮是谁给钱就为谁办事,而新华社那篇文章证明重庆黑帮是忠实于这一“黑道之道”的。相比之下,纳税人用钱养的成都警察却干着侵害纳税人的事情,连黑帮那样的基本道义都不具备。
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警匪一家”是共匪统治下警界普遍存在的事实,那么,成都警方实在是连匪都不如,其道德水平、执法水平远逊于重庆黑帮。成渝二地都属于巴蜀文化,从这个结论也可以看出重庆企业遇到问题时求助于黑帮而非警察的现实、深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