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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秋风的blo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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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managingEditor>support@bullogger.com</managingEditor>
    <pubDate>Mon, 01 Oct 2007 20:51:36 GMT</pubDate>
    <lastBuildDate>Mon, 01 Oct 2007 20:51:36 GMT</lastBuildDate>
    <item>
      <title>请勿滥用税收手段</title>
      <description>&lt;P&gt;　　民众都抱怨房价太高了，专家们给政府出的主意是赶紧开征物业税，据说好处多多：不但可以大幅度挤出土地出让金的泡沫，减少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均衡各方税负，增加国家税收，而且，还因为其他税费可能的减免而降低城市居民的购房“门槛”。&lt;/P&gt;
&lt;P&gt;　　中国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就联手提出开征环境税。据说，环境税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环保部门官员喜滋滋地说，在当前节能减排的严峻压力下，环境税在近期有所突破是可以预见的。&lt;/P&gt;
&lt;P&gt;　　当然，还有专家建议，中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面临那么大缺口，不妨开征社会保障税。周其仁先生写过一篇文章《闻税则喜的专家》，解释中国之所以新税源源不断的理由是：政府闻税则喜，而各路专家提供了源源不断增税的根据。&lt;/P&gt;
&lt;P&gt;　　政府闻税则喜，不难理解。无论如何，只要税款增加，政府可支配的钱财增加，政府的规模就可以不断膨胀，政府官员的收入当然也可以增加。因此，在政府那里，总有一种将税收功能不断扩大的趋势。&lt;/P&gt;
&lt;P&gt;　　而现代经济学，尤其是财政学、宏观经济学，从其一诞生起，就是政府的帮手。这方面的专家很乐意为政府扩大税收功能的点子，提供貌似科学的论证。比如官方财政学者列举的税收的作用已经达到七项了：组织财政收入，配置资源，调节需求总量，调节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监督经济活动。&lt;/P&gt;
&lt;P&gt;　　如此之多的税收功能，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看了，一定会大吃一惊。斯密当初说，君主确实可以征取一定收入，用于实现人民期待他承担的职责，但这职责只有三项：国防、司法及某些最基本的公共品。可以说，在斯密那里，税收主要就是满足组织财政收入、维持一个守夜人国家正常运转的功能。&lt;/P&gt;
&lt;P&gt;　　今天的经济学家跟斯密确实不是一路人，他们的理论为国家的膨胀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西方各国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出现了一种将税收功能扩大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税收也被国家赋予了其他功能。&lt;/P&gt;
&lt;P&gt;　　中国专家在这方面当然总是迅速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中国，伴随着“宏观调控”学的出现，政府及专家们尤其重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凯恩斯爵士确实提出利用财政政策，但他的财政政策更多地强调增加支出。在里根经济学中，财政政策主要是指削减税收。然而，中国、政府和专家现在讨论的财政政策，基本上就是加税政策了。&lt;/P&gt;
&lt;P&gt;　　出现这种税收政策价值取向差异的根源似乎是，西方国家的税收功能扩大化的时候，其税制的宪政框架已经完整地建立起来了。也就是说，政府征收任何一个新税，或者提高税率，都要由民众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决定。而民众当然喜欢政府增加针对自己的开支，而不会喜欢政府随意征税。这样的基本人性，就约束了作为一种财政政策的税收的价值取向。而在中国，这样的人性倾向并不起多大作用，因为征税的事情本来就不是民众所能主导的。&lt;/P&gt;
&lt;P&gt;　　当然，任何地方的人也都具有另一重人性的弱点：损人利己。今天，不光是各路专家就为政府开征新税或者提高税率提供依据。民众舆论在这方面也不落后，比如很多时评家就特别强烈地呼吁提高对富人的税率，让他们出点血，好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现在在很大程度上就被看成了“劫富济贫税”，所以，广泛地受到自命为穷人的代表的人士欢迎。&lt;/P&gt;
&lt;P&gt;　　现代税收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能，即财富再分配功能，恰恰就是在满足人们的损人利己心理。很多人支持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仅仅因为他们相信，从富人那里多征收一分钱，他自己就可以不劳而多得一分钱，而专家则美其名曰：实现社会公正。&lt;/P&gt;
&lt;P&gt;　　但是，所有损人利己的人，最终都会发现，自己也是受害者。任何人在税收问题的损人利己心理，都是政府所喜欢的。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每个群体的这种心理，不断针对个别群体加征各个税种。比如买房人恨开发商，政府就在开发、销售环节加税；而租房人会恨房主，于是，政府就增加房主的税；而无房人觉得有房人都可气，于是，政府开始对享有房产者征税。结果，每个群体都在利用政府掠夺某个或多个其他群体的利益，或者仅仅利用政府满足自己的嫉妒心理。最终所有人都受其害，收益最大的则是政府。伴随着税收功能扩大化，各国都出现一个趋势：政府规模扩大，公务员收入以高于社会平均值的速度快速提高。&lt;/P&gt;
&lt;P&gt;　　政府的存在必须要开支，因此民众确实需要纳税。除了给政府提供基本公共品所需之收入之外，给税收附加其他种种功能，只会导致社会整体税负加重。尤其在中国，缺乏健全的宪政税制安排，高税收更是难以带来高福利。&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110801.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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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Oct 2007 20:51:0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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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谁绑架了土地</title>
      <description>&lt;P&gt;　　政府一直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房屋价格反而以更猛烈的态势上涨。原因何在？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了房地产商，先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哄抬价格，现在又说开发商囤积土地。媒体报道说，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更有一些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故意延迟开发，人为囤积土地。据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就是这样失灵的。&lt;/P&gt;
&lt;P&gt;　　开发商手里肯定握有一定量土地，就好像超市里肯定会囤积一定量商品一样。这种做法有什么错吗？至少没有人会怪罪超市囤积商品。基于商业逻辑，企业囤积一些原材料没有什么错，而开发商不多不少，正好就是追求利润的商业企业。&lt;/P&gt;
&lt;P&gt;　　当然，有人会说，开发商囤积土地，使政府缓解房屋供不应求局面的措施归于失灵，从而导致房屋价格持续上涨。貌似有理，但其实颠倒了其中的逻辑关系。&lt;/P&gt;
&lt;P&gt;　　在一个动态的市场过程中，是价格决定成本，而不是生产成本决定价格。同样，在房地产市场上，是房屋价格决定土地价格，而不是土地价格决定房屋价格。开发商基于自己对消费者未来愿意接受的房屋价格的预期，而确定自己从政府手里购买土地的价格。假定消费者以开发商所预期的价格购买房屋，开发商就实现了利润。正常情况下，只有卖出房屋，开发商才能赚钱。&lt;/P&gt;
&lt;P&gt;　　但是，开发商并不是房屋的最终需求者，而完全是一家通过开发房屋获取利益的商业企业。开发商的目的不是建造房屋，而是获取利润。在目前的制度下，开发商同时具有土地经营者和房屋开发者两重角色，如果经营土地获取的利润等于或高于开发房屋的利润，开发商就会更多地扮演土地经营者的角色，囤积土地就是其可选的一个策略。&lt;/P&gt;
&lt;P&gt;　　此话怎讲？地方政府几乎从来没有把土地出售给房屋的直接需求者——业主，而是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从政府处购买到土地，到其出售房屋给业主，这期间享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由此权利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当然也归开发商享有。这一收益有可能非常高，在某种条件下，土地价格上涨带给开发商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开发房屋再出售所获得的收益，这个时候，开发商当然倾向于不去建造房屋，而是囤积土地。因为什么也不用干，就可以获得一笔丰厚的利润，那何必费事？&lt;/P&gt;
&lt;P&gt;　　其实，这也正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富豪产生速度最高的秘密。假如开发商是由业主所雇佣的建筑商，那他们与其他制造业的利润不应当有太大差距，众所周知，现在建筑企业的利润率在各个行业中似乎属于相对较低的。即使给房地产开发商加上整合房屋建造其他活动的智力活动的收益，也不应当高到现在的程度。&lt;/P&gt;
&lt;P&gt;　　房地产开发商目前获得的高额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开发房屋周期内土地升值的收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开发商获得一块土地，彼时的地价摊到每平方米房屋中是2000元，据此价格核算的房屋出售价格为5000元。但房屋开发有一个周期，比如为三年。三年内建筑成本并无多大上涨，但周围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9000元，此时，开发商当然会按照9000元的价格而不会按照5000元的价格出售房屋。相对于当初的土地价格，开发商从每平方米土地上获得了4000元收益。&lt;/P&gt;
&lt;P&gt;　　根据这样的逻辑，假如房屋价格上涨速度很快，则开发商会倾向于拖延开发进度，或者拖延房屋销售进度，因为这样就可以坐享土地价格上涨的收益。而在目前政府垄断开发用地供应的制度下，所有人都会形成土地供应日益短缺的预期，因而也相信房屋价格必将无穷尽地上涨，地价当然也会持续上涨。这样，时间本身就给开发商带来丰厚利润。&lt;/P&gt;
&lt;P&gt;　　于是，最聪明当然也是最有权势的开发商，干脆连开发的事情都不去干，而是囤积土地，静等其升值。所以，最赚钱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实不生产房屋，而是经营土地。企业这样做，完全合乎商业逻辑。开发商囤积土地，乃是他们在政府垄断土地、开发商垄断房屋供应的现行制度框架下做出的理性策略。&lt;/P&gt;
&lt;P&gt;　　应当追问这样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非要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假设政府把土地出售给要建造房屋的市民个人或其所组成的住宅合作社，既然他们是房屋的最终需求者，当然会立刻去建造房屋，而不会囤积土地。当然，如果政府向民众直接转让土地，还有另一个好处：土地在房屋开发过程中的收益将归市民享有，开发商作为建筑商，只可享有相对正常的利润率。 &lt;/P&gt;
&lt;P&gt;&amp;nbsp;&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110800.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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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Oct 2007 20:49: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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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向新加坡学习什么</title>
      <description>&lt;P&gt;　　深圳近日刮起了一股向新加坡学习的旋风。今年7月23日至27日，深圳市市长率深圳市政府代表团访问新加坡。从8月27日开始，深圳市政府组织9个专项考察小组129名成员，分三批到新加坡“跨海取经”。据说，如此规模的考察团，集中在同一个国家、同一时段，围绕同一主题进行考察“取经”活动，在深圳历史上还是首次。随后，深圳大学一家研究机构又专门举行“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方式”学术研讨会。&lt;/P&gt;
&lt;P&gt;　　在这个因为科举传统而盲目崇拜知识的国度，官员深造学习似乎是一件值得夸耀的事情，至于出国考察学习，简直可以作为一件政绩来标榜了。然而，科学、技术、工程当然是可以学习的，但是，制造工艺已经不大容易学习了，企业管理技术更不容易，至于社会管理，那简直就不可能通过课堂授课或者走马观花式的考察来学习。因为，管理社会所需要的知识内生于社会中，镶嵌在其制度中。&lt;/P&gt;
&lt;P&gt;　　当然，关于社会治理的经验性原理确实是可以学习的。然而，要学习现代社会管理的经验性原理，又何必出国学习？随便找一本西方的政治学教科书，就知道该如何对社会治理作出合理而恰当的制度安排了。&lt;/P&gt;
&lt;P&gt;　　即使一定要出国考察、学习，似乎也不应当去新加坡。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回顾近代中国，严复等人当年还在主张学习英国，但是，到了清末立宪，仅仅因为日本有天皇，为了照顾皇帝的万世一系，就转而全面地学习日本。再后来，又通过日本这个中介学习德国及其他国家。如此一路下行，取法的对象一代不如一代，建立现代国家的努力终究未能走上正轨。&lt;/P&gt;
&lt;P&gt;　　当然，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其本身的经济成就还算成功。但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新加坡经济就一直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瓶颈。同样，新加坡目前的治理模式及其背后的理念，本身在国际社会上就有巨大争议。&lt;/P&gt;
&lt;P&gt;　　即便考虑双方的规模，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学习新加坡这样一个城市国家的治理模式，也有点不可思议。管理一个几百万城市人口所需要的制度、技术，恐怕与管理一个有几千万人口且夹杂了农村、城市的省，更不要说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其间的距离不可以道里计。关于这一点，倒是一位新加坡学者在深圳研讨会上指出了：“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家，并时刻有危机感，可能心态上和中国这样的大国还不一样。”&lt;/P&gt;
&lt;P&gt;　　奇怪的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不少人就始终把新加坡当成学习的主要榜样。各地政府也一直派遣官员到新加坡学习。近年来，学习新加坡有了一个更实在的理由：面临房价急剧上涨的现实，很多专家和时评家呼吁中国也学习新加坡，由政府出面给大多数人口解决住房问题。&lt;/P&gt;
&lt;P&gt;　　但是，这样的学习恐怕不得要领。即便是深圳这样的城市学习新加坡，也是圆凿方枘，格不通。举例而言，在新加坡不存在外来人口的问题，而在深圳，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政治问题。如何让占常住人口大多数的外来人口融入城市，成为名副其实的市民，是深圳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挑战。&lt;/P&gt;
&lt;P&gt;　　至于那些呼吁学习新加坡公屋制度的人士，恐怕也完全忽略了中国与新加坡的根本差异。新加坡的城市化已经完成，需要政府补贴的人口是稳定的，复制会逐渐减少。相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口将要城市化。政府如果像新加坡那样承担起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的任务，这个负担将足以把所有地方政府压垮。如果非要政府承担这个责任，那城市政府的理性选择必然是坚决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把城乡分割的壁垒筑得更高。而这，恐怕不是那些呼吁学习新加坡住房制度的人愿意看到的吧。&lt;/P&gt;
&lt;P&gt;　　很多人主张学习新加坡，主要的目的是用技术来替代行政，用行政来替代政治。在一个高度同质化的城市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或许仅仅依赖工程师式的社会管理技术，依赖高效率的行政，来解决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或者哪怕是在中国的一个省，或一个同时存在多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市，没有政治，政府就是盲人骑瞎马，因为政府无从确定自己究竟需要做什么，政府所支配的资源应当向哪个方向分配。所谓的行政高效率，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今天，有不少人盲目地崇尚行政高效率。行政高效率当然是可取的，但是，行政的高效率要以政府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为前提，而这是行政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政治过程才能发现。&lt;/P&gt;
&lt;P&gt;　　所以，官员们如果要学习，用不着万里奔波，让民众顺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可以学习到最重要的东西。&lt;/P&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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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Oct 2007 20:48: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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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贫富共和</title>
      <description>&lt;P&gt;　　原标题《贫富共和：妥善安排穷人和富人关系的惟一出路》&lt;/P&gt;
&lt;P&gt;&lt;STRONG&gt;　　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既不是富人的经济学，也不是穷人的经济学，而是促进贫富合作与交换、以增进共同福利的经济学；这个社会所需要的政治学，也是旨在实现贫富享有平等权利、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政治学&lt;/STRONG&gt;&lt;/P&gt;
&lt;P&gt;　　穷人与富人之关系问题，一次又一次被提出来。&amp;nbsp;不幸的是，每一场讨论的参与者，似乎都是激情多于理性。某些人在意的是抢占道德制高点，讨论的情绪化色彩一波高过一波。贫富关系问题似乎正在变成为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这是危险的。避免这种危险的惟一出路是贫富共和。&lt;/P&gt;
&lt;P&gt;　　重要的是找到建设性解决之道&lt;/P&gt;
&lt;P&gt;　　处理贫富关系的前提是认识贫富差异的根源。对此，基本上有两种政治经济学。第一种认为，即使在一个制度公正健全的社会中，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也必然会形成贫富分化的格局。假定所有人从完全相同的初始状态开始，比如，每个人都被上天赐与100元。由于人的智力、性格、习惯、偏好等不同，那些富有企业家精神、更为节俭、更为勤奋、更看重未来的人，或者是运气好的人，财富最终可能积累到500元。另一些人不具备这些因素，只剩下20元。这样的差异是自然的，可以基于功利的目的予以矫正，但穷人与富人在道德上却两不相欠。第二种政治经济学则相信，富人的财富乃是剥削而来的，穷人是因为受到剥削才贫穷的，所以，富人在道德上就是坏的。&lt;/P&gt;
&lt;P&gt;　　尽管“主流经济学”今天似乎成过街老鼠，但它在过去十几年至少已经取得一项成就：没有多少人公开地信奉第二种政治经济学了。愤怒谴责富人的时评家们竭力把自己与这种观念撇开，声称自己并不想批评那些通过企业家精神获得财富的人。&lt;/P&gt;
&lt;P&gt;　　但其实，在其文本背后，仍然可以看到，富人道德上劣于穷人的观念，还是构成了很多人讨论贫富问题的“背景性知识”。这样的背景性知识又被当下中国的现实所强化。一个社会，如果制度设计不当，比如，法律设立、政府保护垄断，给予某些人特权，使其可以将自己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强加于他人，或者政府刻意剥夺某些人，则财富的差异可能会更加触目惊心，且显著地不公平。这正是中国的现实。很多人在愤怒声讨富人时也确实再三声明，自己所指的正是用这种渠道积累财富的人。&lt;/P&gt;
&lt;P&gt;　　不幸的是，除了一些特别明显的个案之外，通常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某个具体的富人的财富，究竟出自哪一个源泉。比如，在中国，绝大部分商人不能不与政府打交道，其行为经常是在灰色领域，那么，你如何判断，这些人的财富是市场正常运转自然产生的，还是特权不公平地带来的？信心满满地在这方面进行判断，尤其是从政治上、道德上对富裕群体作出一个整体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危险的。&lt;/P&gt;
&lt;P&gt;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假如把贫富关系作为一个政治问题、一个社会治理问题来考虑，则真正重要的，本来也不是仔细追究每个人的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治理活动不同于司法活动。司法是面向个人的，因而有可能为了恢复正义而追究过去的细节，并通过公正的程序让具体的个人承担责任。治理活动是面向群体的，你不可能说一个社会群体犯了罪，或者说他们是坏人。富人群体在正常的市场源泉之外，借助特权攫取财富，那并不说明他们是道义上的“坏人”，而很可能是因为制度扭曲；而对于这种制度扭曲，那些权力不受约束的官员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lt;/P&gt;
&lt;P&gt;　　因此，如果人们希望改变不公正的现状，恢复公正的秩序，重要的就不是去追究富人群体过去做错了什么，而是理性地面对财富配置的不均乃至不公局面，深思建设性解决之道，避免财富占有量不等的人群之间的仇视、冲突乃至社会断裂。这个建设性解决之道，就是贫富共和。&lt;/P&gt;
&lt;P&gt;　　罗马文明可作我们的借鉴&lt;/P&gt;
&lt;P&gt;　　穷人与富人的关系问题，是任何政治共同体都必须妥善处理的一个问题。政治学这门古老的学科从一诞生，就立刻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核心问题。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四卷第八、九、十章中讨论过这个问题。&lt;/P&gt;
&lt;P&gt;　　亚里士多德反复指出，一个城邦中，必然有一些人是富人，有一些人是穷人。而城邦作为公共的“共同财产”，必须把两者共同组织进城邦的优良秩序中。组织的途径就是“共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共和指的就是寡头与平民、富人与穷人的共和。共和政体就是“混合贫富”的政体。城邦通过种种复杂的制度安排，把财富较多、人数较少的寡头，与财富较少而人数较多的平民混合在一起，共同和平地生活于一个城邦中。&lt;/P&gt;
&lt;P&gt;　　不过，对于“共和”，希腊人更多地只是在理论上进行讨论，最为成功的实践却在古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化解穷人与富人的对立。古罗马共和国历史上一个关键的事件是平民的分离运动及护民官的设立。罗马结束帝制之后，建立了元老院统治的贵族寡头政府。非贵族的公民遭到不公正待遇，罗马社会出现严重贫富分化。公元前500年前后，平民起来要求改变这种状况。他们准备脱离贵族统治的罗马城，另行建立自己的城邦。元老院大为恐慌，作出让步。贵族与平民达成了一份神圣契约，实现“共和”。平民们推举产生神圣的“护民官”，他们成为罗马政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有权否决执政官的政令，元老院也不得以任何名义逮捕他们。&lt;/P&gt;
&lt;P&gt;　　罗马由此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罗马政府的正式称呼就是“罗马的元老院与平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这种共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富人与穷人、寡头贵族与平民群众的共和。富人的力量与相对贫穷的平民的力量均衡地被安排在一个宪制框架内，双方的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权利都能得到尊重，利益都有机会实现，每一方也都有能力避免对方侵害自己。伟大的罗马文明就是以此为制度基础的。&lt;/P&gt;
&lt;P&gt;　　近代以来各国的法治、宪政之道，同样是在深化共和这一主题，在解决自由权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之外，也致力于妥善地解决穷人与富人的关系问题。比如，在代议民主制的制度安排中，人头和财富可以各自发挥作用，既同时表达，又相互制衡。在这样的架构中，穷人、富人共同推进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此一利益增长的过程，通常会同时增进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至少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lt;/P&gt;
&lt;P&gt;　　共和当然不单是为了解决穷人与富人的关系问题而形成的，但妥善安排穷人与富人关系的惟一出路，就是贫富“共和”。&lt;/P&gt;
&lt;P&gt;　　斗争哲学是一种毁灭的哲学&lt;/P&gt;
&lt;P&gt;　　贫富共和之道，以整个社会、起码是主流社会形成“贫富共和”的精神为前提。而滋养这种精神，首先需要清理潜藏在不少人心底的斗争哲学。&lt;/P&gt;
&lt;P&gt;　　这种斗争哲学教导人们说，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只能玩一种零和游戏，一方之所得就是另一方或其他所有人之所失。因此，一个群体要改变自己的位置，就必须通过斗争消灭对方。&lt;/P&gt;
&lt;P&gt;　　以这样的哲学来处理穷人－富人关系问题，结果只能是“拉美化”。其实，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之间时时发生竞争，不管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了上风的一方总是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规程特权看作斗争胜利的果实，抢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就各自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者寡头主义而独行其是。”不论是寡头还是平民，都过于贪婪，抱着彼此“取而代之”的心态。结果，社会就只能在寡头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循环，每个群体周期性地享有特权，又周期性地蒙受损害。&lt;/P&gt;
&lt;P&gt;　　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然会周期性地出现一批又一批诉求相反、心态却完全相同的煽动者。一群人说，寡头的垄断即使让弱势者遭到了剥夺，但终究提高了经济效率，所以这是历史进步必要的代价，被剥夺者就应当忍下来。另一群人则说，既然寡头们剥夺了我们，那大家就反过来剥夺他们，把这个世界颠倒一个个儿。&lt;/P&gt;
&lt;P&gt;　　可见，斗争哲学是一种毁灭的哲学，共和精神才是走出治乱循环的惟一出路。古人喜欢用人体来形容政治共同体的运转。富人与穷人，以及各个不同群体的人，乃是社会这个有机体的不同器官。人体之正常运转，离不开任何一个器官，每个器官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功能。因此，一个健康的人体，必须让这些器官“共和”，在一定规则下和平共处，并且相互协调、配合。假如为了某一个器官而切除别的器官，则必然导致人体的失衡。&lt;/P&gt;
&lt;P&gt;　　社会有机体同样如此。贫富共和的前提是，主流社会形成一种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所说的“和谐利益观”，即每个穷人与每个富人的利益其实不是互斥的，而是和谐的、互补的。与他人和平地共同生存，这是每个人最根本的“正确利益”。这样的观念，会引导、约束每个人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以剥夺对方、消灭对方作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同时，面对利益的可能冲突，也知道理性地作出妥协。这种基于理性的妥协精神，乃是贫富共和的精神基础。&lt;/P&gt;
&lt;P&gt;　　贫富共和有赖公正的规则体系&lt;/P&gt;
&lt;P&gt;　　如果一个社会的贫富分化比较严重，且处于相对极端状态的人在社会中所占比重较大，那这个社会要实现贫富共和，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所以，亚里士多德早就说，“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如其不然，有些人家财巨万，另些人则贫无立锥，结果就会各趋极端，不是成为绝对的平民政体，就是成为单纯的寡头政体；更进一步，由最鲁莽的平民政治或最强项的寡头政体，竟至一变而成为僭政”。&lt;/P&gt;
&lt;P&gt;　　贫富共和的社会基础是中产阶级的强大，当代中国主流社会也已广泛地认识到这一点，政府也提出要建设“橄榄型社会”。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贫富对立如果比较严重，且政府对此如果处理不当，中产阶级的发育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反过来，缺乏中产阶级的平衡，处于相对极端状态的穷人与富人各自坚持自己的非理性立场，不能实现共和。&lt;/P&gt;
&lt;P&gt;　　这就是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所在：必须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为列车更换车轮。这对各个社会群体及政府同时提出了高难度要求。比如，富人需要意识到自己的“正确利益”，克制自己利用权力获取财富的经济人理性，并启动社会的自我财富再分配机制，以改变自己的社会形象，化解穷人的怨恨。中产阶级则需要准备驯服富人和穷人的激情，致力于推动制度变革，以改进财富创造与分配的游戏规则。至于政府方面，则需要善意地回应这种理性的诉求，确认和完善公正的规则体系。&lt;/P&gt;
&lt;P&gt;　　贫富共和，最终依赖于较为公正的规则体系，这一公正的规则体系既可为中产群体的发育创造最佳制度环境，又可限制富人与权力的结合，节制其傲慢；保障每个人尤其是穷人的权利与利益。这套公正的规则体系形成、完善的过程，就是各个群体尤其是穷人、富人走向共和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既不是富人的经济学，也不是穷人的经济学，而是促进贫富合作与交换、以增进共同福利的经济学；这个社会所需要的政治学，也是旨在实现贫富享有平等权利、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政治学。&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9642.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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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Sep 2007 17:56: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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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管理”的迷信</title>
      <description>&lt;P&gt;　　政府决定把自治的权利还给民众，那就应当由他们自己选择治理本社区的最优治理模式，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lt;/P&gt;
&lt;P&gt;　　孔夫子说：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新近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终于为物业公司正了名，将“物业管理公司”变成了“物业服务公司”。&amp;nbsp; &lt;BR&gt;&amp;nbsp;&lt;BR&gt;仅仅剥夺物业公司从业主那里僭取的管理权，还是不够的。近几年来，笔者一直撰文批评“物业管理”概念的荒唐。假如一家企业自己拥有房屋产权，并直接向企业或居民出租，为此而成立的经营公司当然可以叫做“物业管理公司”；但在一般小区，房屋产权显然属于业主，物业公司不过是业主们集体雇佣来提供服务的，却冠以“管理”之名，要管理不属于自己的物业，甚至要管理业主，岂非喧宾夺主？&lt;/P&gt;
&lt;P&gt;　　奇怪的是，这个“管理”的名义，却是由政府以法规的形式授予的。政府何以会犯这样明显的用词错误？推测起来，此一概念的误用，大约不是因为无知，而是因为，政府确实曾经想让物业公司部分地承担起管理业主的职能。&lt;/P&gt;
&lt;P&gt;　　中国固有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把所有人纳入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中。以城市人口为例，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被组织进“单位”中，其工作之外的生活则由单位的家属委员会或公共的居民委员会管理。但随着私人经济发育，大量人口不再属于“单位”，城市改造、扩张，居委会也难以同步跟进。而且，离开了熟人社会，即使成立居委会，“小脚老太太”们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lt;/P&gt;
&lt;P&gt;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试图用物业公司来填补管理的空白。因为，物业公司确实掌握着居民们的相关信息，又时刻就在居民身边可以进行不间断管理。这就可以解释一个乍看起来相当奇怪的现象：政府法规授予物业公司大量权力，相反，业主们要成立一个业委会甚至是一件难事。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时候，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几乎不假思索地站在物业公司一边，尽管在这种纠纷、冲突中，作为企业的物业公司相对于单个业主，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lt;/P&gt;
&lt;P&gt;　　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始终不能走上正轨。社会居民自治的障碍，固然有精神方面的，即当代中国民众缺乏基本伦理教化，难以形成起码的相互信任，因而，经常无法组织起来追求及维护自治；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构成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性障碍。物业公司本来就先于业主进驻物业，又借着法规及政策以管理者自居，他们当然有能力阻挠业主自治，包括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社区即使历经千辛万苦成立，物业公司也刻意妨碍其行使社区最高管理机构的正常权利。由此导致诸多社区发生冲突。这大约是政府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将其由物业管理公司，改成物业服务公司的重要原因。现在，物业公司知道了自己的名分，或许会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lt;/P&gt;
&lt;P&gt;　　不过，此次修改，固然使物业公司失去了无理干预业主自治的理由，却又授予了相关地方政府以干预社区自治的较大权力。它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来只有房地产部门出面指导，现在多出了一个部门来“指导”。&lt;/P&gt;
&lt;P&gt;　　什么是“指导”？这个词未免过于含糊。授权性条款用词含糊，其结果只能是，获得权力的部门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力。过往房地产行政部门指导的结果，就是一屁股坐到开发商为业主们选择的物业公司一边，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指导又会如何？是不是会像村民自治中那样，将业主推举、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解散而自行指定？&lt;/P&gt;
&lt;P&gt;　　更关键的问题是，居民社区自治需要这种“指导”吗？政府决定把自治的权力还给民众，那就应当由他们自己选择治理本社区的最优治理模式，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而一个含糊不清的“指导”，透露出来的仍然是一种“管理”的冲动。确实，一个自治性实体的活动，也是需要受到规制的，但不能是过往的行政性管理、指导，而应仅由法律来管理。否则，自治最终就成了他治。&lt;/P&gt;
&lt;P&gt;&amp;nbsp;&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9641.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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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Sep 2007 17:55: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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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违章建筑也有产权</title>
      <description>&lt;P&gt;　深圳民治街道240多名执法队员，点燃了冲天大火，这是权力之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政府眼里的“违章建筑”。所谓违章，意思就是这些窝棚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就自行修建了。但是，既然居住者当时从火中抢家当，而且确实抢出来了，那就证明，这些建筑物内尚有这些居民的合法私人财产。 &lt;BR&gt;&amp;nbsp;&lt;BR&gt;&amp;nbsp;&lt;BR&gt;&amp;nbsp;&lt;BR&gt;即便执法者有权纵火焚毁违章建筑，似乎也没有权力顺带焚毁居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论这些居民是谁。&lt;/P&gt;
&lt;P&gt;　　更进一步说，不论什么样的居民，对于自己在公共土地上所建筑的违章建筑，也具有某种程度的产权。&lt;/P&gt;
&lt;P&gt;　　不是笔者标新立异，这是秘鲁著名的经济学家费尔南多·德·索托的看法。他的两本著作《另一条道路》、《资本的秘密》已风靡全球。在《另一条道路》中，他专门用一章篇幅讨论“非正规定居地”。其中包括人们所说的“贫民窟”，深圳及其他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眼里的违章建筑，外来人口建筑的窝棚。德·索托十分细致地描述了从农村流入城市的民众有计划地在城市周边侵占土地（通常是公共土地）的整个过程。&lt;/P&gt;
&lt;P&gt;　　德·索托指出，这些非法侵占者自侵占成功起，就享有了一种“预期的产权”，而城市政府则一步一步地承认了这些侵占者的权利。为什么未经政府批准、侵占公共土地的流动人口，对其违章建筑窝棚也享有一定程度的产权？&lt;/P&gt;
&lt;P&gt;　　德·索托分散地说到了一些，笔者总结如下：首先，从权利的角度看，任何一个人，为维持生存，都需要最起码的居住条件。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力阻止他去获得这一最起码的庇身之所，他可以去购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某种也许超越法规的方式获得这种住所。但是，超越法律也是有限度的，他不能闯入别人私宅中，但他自己本来也享有共有权的公共土地，却是他可以利用的。&lt;/P&gt;
&lt;P&gt;　　而一旦他居住在这种住所内，在城市定居下来，那他就会为城市的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这种贡献可以从事后部分地赋予他的违章建筑以正当性。更进一步说，时效可以赋予非法居住者以一定程度的产权。在某人非法进入某块公共土地居住时，政府自可将其驱逐。但一旦他在违章建筑中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对此建筑就拥有了一定产权，也成为业主。因为，他的很多合法利益是基于这一违章建筑而获得的。既然政府无权剥夺他的合法利益，那损害他获得这些利益的基础也是违反正义原则的。&lt;/P&gt;
&lt;P&gt;　　政府即使不能公开承认违章建筑所有者的产权，也必须默许这一产权。事实上，这也正是那些存在贫民窟、非法定居地等现象的国家的政府所采取的态度。正是这种明智态度，让大量乡村人口得以在城市定居下来，融入现代经济分工体系，改进自己的福利。&lt;/P&gt;
&lt;P&gt;　　当然，这些国家的政府官员之所以如此明智，不是因为他们心眼好，而是因为他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如此上台的官员几乎不可能采取强硬措施对付这些违章建筑，因为像火烧窝棚区这样的做法，必然会激起选民的愤怒。城市选民可能也反感贫民窟，但他绝不愿意看到政府如此赤裸裸地滥用暴力。&lt;/P&gt;
&lt;P&gt;　　经济学家所谈论的“公共悲剧”原理，似乎也有助于贫民获得一条活路。违章建筑业主或非法定居地占有者通常是占用公共土地，政府官员通常对此也并不十分在意，反正这也不是自己家的。当然，法律的权威在此确实遭到了蔑视，政府的权益似乎也受到了一定侵害，但相当多底层民众却得以维持生存，并享受城市化的收益。贫民窟、非法定居地的存在，肯定有损城市的脸面，但在其背后却能看到一种权力受到节制之后所形成的比较人性的官－民关系。&lt;/P&gt;
&lt;P&gt;　　中国的情形当然完全不同。整个城市都属于政府。中国现代法学理论错得不可救药，它错误地强调所有权，而政府恰恰就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政府要按照自己的蓝图塑造城市，不容任何人干扰。假如有人干扰，比如建设违章建筑，政府可以同时动用双重权力：所有者的权利和公共管理者的权力。正是两权合一，才可能发生执法人员火烧违章建筑的事情。&lt;/P&gt;
&lt;P&gt;　　旁观者觉得如此清理违章建筑太野蛮，但基层政府完全不用理睬。因为民众怎么想，对于官员来说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上级的看法。上级如果要一个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那基层政府就可以一路强拆下去。从推土机发展到纵火，以后肯定还会有新花样。　&lt;/P&gt;
&lt;P&gt;&amp;nbsp;&lt;/P&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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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Sep 2007 17:55: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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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部长眼里也有外来人口？</title>
      <description>&lt;P&gt;　　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解释城市房屋价格高企的时候说，外地、境外人士到这些城市购房比例比较高，是这些城市房价上涨的很重要的原因。他认为，供需市场不平衡造成房价上涨，而“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当地的原住民承受了很高的房价，我们觉得他们有点委屈”。&amp;nbsp; &lt;/P&gt;
&lt;P&gt;　　如果一个市长，或者一位大城市户籍市民说出这样的话，虽然政治上很不正确，但起码还可以理解。毕竟，人人都免不了所谓的“地方精神”，也都有利己之心。而身负供应市民福利之责的市长，当然也愿意在贡献GDP的时候人多一些，在分配福利的时候人少一些。&lt;/P&gt;
&lt;P&gt;　　也正因为此，中央政府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才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因为，中央政府可以超越地方隔阂，确保一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一地方，享有宪法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统一”对于普通民众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之外再养活一个全国性政府的理由所在。&lt;/P&gt;
&lt;P&gt;　　但是，某些中央政府官员却把自己放到了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忘记了中央政府的正当职责所在。齐副部长几乎不假思索地将本应受全国法律统一保障的国民区分成“当地的原住民”和“外来人口”，并且断言，原住民受了“委屈”。那么，相关部门是否准备伸张正义，禁止外来人口再给原住民带来“委屈”？此时的相关部门已经不恰当地站在了“拉偏架”的位置，却不自知。&lt;/P&gt;
&lt;P&gt;　　官员们为什么会犯如此奇怪而明显的错误？也许是因为以城乡分割、地域分割为根本功能的户籍制度实施已久，即便是中央政府官员，也已经十分自然地把人口之地域分割视为常态了。&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9639.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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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Sep 2007 17:53: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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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县区领导们在为什么辛苦</title>
      <description>&lt;P&gt;　　安徽宿迁市委书记张新实在自己的博客“张新实的'政务之声'”上发表了一篇博文，题为《最忙碌操心的群体》，媒体为其改了一个比较煽情的标题：《为县区长们说几句公道话》，言外之意，大家对这些县区长们－－其实也包括书记们－－有很多误解，所以要展示一个真实的县区领导们的工作群像。看过张新实的描述，确实不由感叹：县区长、书记们真辛苦。辛苦什么呢？辛辛苦苦地为政绩奋斗，而这个政绩，主要就是实现经济高速增长。&lt;/P&gt;
&lt;P&gt;　　张新实谈到了县区长、书记们投入这一艰苦事业的两条理由，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各县区领导之间存在很激烈的竞争。按照张新实的描述，每年两次的市委会议，成了一个静悄悄的政绩选秀场，而政绩对比的主要指标就是经济增长率：“各县区之间无不你追我赶相互竞争暗暗较劲，快一拍，跃马扬鞭；慢一步，失之千里，谁不拼命干！”&lt;/P&gt;
&lt;P&gt;　　这其实就是专家们讨论过的“政府竞争”，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经济增长展开的竞争。这样的竞争，确实是过去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但人们会问，为什么区县领导们会对这一竞争压力如此敏感呢？张新实提到了各区县主要领导比政绩的场所，是到市里开会的时候。这样的场所耐人寻味。区县领导们拼命实现本地经济高速增长，不是因为本地民众拿着鞭子在后面逼着他们，而是因为，他们要在市领导面前展现自己出色的政绩。至于那些表现出色者会从领导那里得到什么样的奖励，不言而喻。&lt;/P&gt;
&lt;P&gt;　　所谓“地方政府竞争”，不是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取悦民众而在提供公共品、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竞争，而是为了在更高一级领导面前争功，以获得升迁机会。张新实说，县区主要领导们“基本上没有双休日、节假日，更没打牌、唱歌的时间”。其动机是什么？公共选择理论假定，政府官员的决策经常旨在实现自己私人收益的最大化，而在中国，升迁对于官员们来说就是最大的收益。因此，这样一套以升迁作为激励手段、促使官员创造出色GDP政绩的机制，对于维持GDP的高速增长，确实十分奏效。以宿迁为例，有区县的GDP竟然可以在一年之内增长50％－60％！这样的速度足以惊倒所有经济学家，但在中国，这恐怕不算空前绝后。&lt;/P&gt;
&lt;P&gt;　　区县长们又是如何实现本地经济超高速增长的呢？张新实描述了几个乍一看十分感人的例子：有的书记为了迎接客商在冬夜寒风中伫立在高速公路出口一个多小时，以真诚热情留住了一个大项目；有的书记曾经为了给犹豫中的客商解答一个问题而连夜赶到一千公里之外住在小旅店，第二天一上班就到了客商办公室，从而感动了客商。&lt;/P&gt;
&lt;P&gt;　　放眼全国，类似的故事很多，江苏昆山市曾经将其准确地概括为“亲商、安商、富商”，并被全国各地方政府奉为招商引资、实现GDP高速增长的法宝。不过，昆山市相当精明，从去年开始，把这条口号改成了“爱民、安民、富民”。由此倒也可以看出，在地方政府官员眼里，商不是民，商跟民是两个不同的群体。&lt;/P&gt;
&lt;P&gt;　　既然区县领导们如此地热爱投资者、企业经营者，那么，假如普通民众，比如征地农民、拆迁户，或者工程建筑工人，或者企业的雇员，与这些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发生了利益的纠纷甚至演变成冲突，区县领导们会怎么办？不难想象。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些年来，经济一直在高速增长，但普通民众并没有享受到多少富裕的喜悦。&lt;/P&gt;
&lt;P&gt;　　如张新实所说，区县主要领导确实是“拼命干的群体”，问题是，促使官员们拼命干的激励机制究竟是什么。假如区县领导们拼命干的主要动力是职位升迁，那官员们就可能不平等地对待辖区内的民众，照顾那些有利于自己创造政绩的群体，而忽视甚至直接损害那些看起来无助于自己创造政绩的群体。如此一来，区县领导们固然在“拼命干”，却未必能给民众带来多少福利。张新实呼吁那些可能误解了区县领导们的人“扪心自问，我理解他们吗”，但人们反过来也可以呼吁区县领导以及所有领导扪心自问：我理解民众吗？是我应当服从民众，还是民众服从我？&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9638.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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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Sep 2007 17:51: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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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把大学交给社会</title>
      <description>&lt;P&gt;　　避免大学重蹈覆辙的惟一办法是推动大学走出行政化的窠臼，设立大学理事会，逐渐成长为一个负责任的独立的非赢利性机构。&lt;/P&gt;
&lt;P&gt;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公布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说，截至2005年底，高校贷款余额达2001亿元，个别高校由于债务问题已影响到学校正常运行。&amp;nbsp; &lt;BR&gt;&amp;nbsp;&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 显然，考虑到大学的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不可能眼看着高校破产倒闭。必要的时候必须拯救大学，但拯救大学的时候，应当附加条件，对大学的治理结构进行根本改造。&lt;/P&gt;
&lt;P&gt;　　大学负债，乃是不负责任的商业化的产物，而不负责任的商业化，则是大学行政化的一种表现形态。目前大学不过是行政控制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与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关系一模一样。大学书记、校长们对上级政府负责，大学的工作好坏，大学书记、校长们的官运，最后要由上级行政部门决定。因此，他们的表现，由上级行政部门进行考核。&lt;/P&gt;
&lt;P&gt;　　而行政性考核自有其明显特征。行政部门高高在上，它对大学的考核，与上级领导考核下级政府一样，必然选择一些容易看得见的、客观的指标。这些指标，看起来还比较科学——而官僚体系是最喜欢讲究“科学”的。这样的指标，在政府体系内部，主要表现为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指标，或者大工程、大项目，所谓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都是做给上级领导看的。大学的书记、校长们的政绩工程，就是扩张大学规模、尽可能地追求博士点、硕士点，以及建造高楼大厦。&lt;/P&gt;
&lt;P&gt;　　这一切当然需要钱。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买卖土地发财，大学书记校长们则买卖文凭——其中包括扩招。但是，面对强烈的升官欲望所驱动的上马政绩工程的冲动，资源似乎总是短缺的(杰出经济学家科尔早就指出过，国营企业具有无尽的投资冲动)。地方政府和大学都向银行大规模贷款。&lt;/P&gt;
&lt;P&gt;　　明理的人都会觉得，大学书记、校长们如此透支而为自己追求好看的眼前政绩，从大学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显然是对大学不负责任的。其实，这样说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现有的大学治理结构中，他们自己就是“大学”。&lt;/P&gt;
&lt;P&gt;　　目前大学的治理结构跟国营企业一样存在一个致命漏洞：所有者缺位。国营企业说是“全民所有”，但是，全民根本就不在企业的现场。结果，国营企业就变成了管理者的企业。同样，大学也变成了书记、校长们的掌中玩物。有理想者拿大学进行也许是毫无意义的试验；无理想者则把大学当成了自己升官的台阶。面对这种情形，一些有良知的教师、学生会发发牢骚，媒体也会痛骂一番。但问题是，“大学”自己不能发出声音，因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大学”没有具体的人来代表。&lt;/P&gt;
&lt;P&gt;　　大学要上正轨，必须进行大学治理结构的根本变革。大学书记、校长们最多只是给大学打工的，“大学”自己需要有人格化的代表者，代表大学的长远利益，代表大学的公共性，并在现场监督书记、校长们。&lt;/P&gt;
&lt;P&gt;　　上级政府行政部门不足以担任这一职责，过往的事实也证明了，它没有这样的能力。而且，目前大学财政也不完全依赖政府，相反，很多大学已经接受不少社会捐款，大学每年也收取学生大量学费。在财政来源多元化的时代，大学的管理权也应该是多元的。&lt;/P&gt;
&lt;P&gt;　　对于“公立”，应当做一种更为宽泛的理解。所谓公立，其实是公众所立，且须服务于公众利益。在这样的公立大学，也必须设立一个公共性的理事会，作为大学的决策机构。为体现大学的公共性，大学理事会可以考虑由本校教授代表、本校校友代表、社会公众人物代表(比如企业家、律师、教育学家)及政府代表组成，前三类代表都必须热心公共事业。各大学应当代理大学理事会章程、原则，大学的重大事务由该理事会决策，这包括，由它控制大学财政、聘任大学行政负责人。这样的治理结构变革，有助于把官办大学改造成真正的公立大学。&lt;/P&gt;
&lt;P&gt;　　此一改革，可以免除大学债务作为契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拿自己的钱去填补大学债务窟窿的时候，必须推动大学进行治理结构变革，以避免大学以后犯同样的错误。而避免大学重蹈覆辙的惟一办法是推动大学走出行政化的窠臼，设立大学理事会，逐渐成长为一个负责任的独立的非赢利性机构。&lt;/P&gt;
&lt;P&gt;&amp;nbsp;&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3873.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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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ug 2007 19:13: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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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市场总是消费者最好的朋友</title>
      <description>&lt;P&gt;　　两条新闻同时出现在昨天的新闻网站上：一条新闻是说，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即方便面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该部门经过认真调查之后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这些活动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lt;/P&gt;
&lt;P&gt;　　但就在此时，京城多家大超市销售的康师傅、华龙等品牌方便面价格均有不同幅度的下调，降幅最多的便宜了近3元钱，最少的也降了5角钱。也就是说，政府还没有采取惩罚措施呢，所谓的价格同盟就已经名存实亡。接下来，政府是不是严肃地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的行为给予处罚，谁也不好说。重要的是，此次事件再次证明了一点：保护消费者的最及时、最有效机制，就是市场本身。&lt;/P&gt;
&lt;P&gt;　　这个时刻说这种话，那些自诩维护穷人、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士肯定会大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市场化过程给穷人带来了灾难；至于最近各种商品、尤其是穷人最为敏感的食品、粮食等商品的价格之猛烈上涨也证明了，市场机制是会失去控制的，让穷人没有活路。商会组织企业协商价格，似乎更证明了，企业为了利润，完全把消费者的利益置诸脑后，昧着良心赚黑心钱。很多人已经得出结论：必须停止市场化进程，必须让政府承担起责任。面对价格上涨，人们也要求政府出面，采取行政措施管制价格。对于商会协商涨价，人们更是齐声呐喊政府必须严厉打击。&lt;/P&gt;
&lt;P&gt;　　在这里，人们似乎以为，价格完全是企业操纵的。人们总是对企业有一种强烈的道德上的怀疑乃至排斥，所以很容易把企业的涨价行为视为商人贪婪的象征，尤其是在各种商品都涨价、人们生活负担加重的时候，涨价似乎有趁火打劫之嫌。&lt;/P&gt;
&lt;P&gt;　　但是，设身处地想一下，假如你自己开设一家方便面工厂，面对各种成本上涨的压力，该怎么办？你恐怕不会眼看着亏损而无动于衷。你处在方便面工厂投资者、经营者的位置上，肯定会想办法提高价格。即使你只是方便面工厂的普通工人，你也希望老板提高价格，好给你按时足额发工资。&lt;/P&gt;
&lt;P&gt;　　所以，平心而论，对于方便面厂家上调价格，人们没有必要大动肝火。当然，人们会怀疑，谁知道厂家是不是乱涨价？尤其是若干厂家凑到一起串通涨价，很可能确定一个包含了不正当利润的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lt;/P&gt;
&lt;P&gt;　　但是，市场机制不可能让厂家的这种贪婪如期实现。因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最终的销售价格不是单方面由企业依据生产成本决定的，而是由厂家与消费者“价格斗争”而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消费者愿意为厂家出售的商品支付多少钱的意愿而决定的。&lt;/P&gt;
&lt;P&gt;　　举例来说，厂家确实可以因为各种生产成本上涨了，而决定把一包方便面的价格从7元提高到10元。但是，假如消费者认定，用10元买一包方便面根本就不值，去买挂面、或者吃米饭、或者干脆把钱存起来更合适，因而决定不再购买涨价了的方便面，那么，厂家就根本不可能赚到他本来想多赚的3元。而且更糟糕，连原来可以收回的7元，现在也得不到了。&lt;/P&gt;
&lt;P&gt;　　因此，面对成本上涨的趋势，厂家与所有人一样，第一个反应必然是试图提高价格。但多数企业又会产生一种担心：自己单独提价，会让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宁愿忍受一时的亏损。因此，厂家通常很自然地会想到组成一个价格联盟，统一提价。&lt;/P&gt;
&lt;P&gt;　　但此时，企业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同的企业家所采取的策略必然是不同的，而且，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压倒竞争对手，人性的基本特征就决定了这一点，企业以任何理由所结成的价格联盟，总是有一种内在的自我崩溃的倾向。正是人们经常痛恨的企业的“贪婪”，反而让企业不可能维持那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联盟。&lt;/P&gt;
&lt;P&gt;　　如此看来，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种机制利用企业家赚取利润的动机诱使竞相服务于消费者，又利用同样的利润动机约束其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所说：市场总是消费者最好的朋友。&lt;/P&gt;
&lt;P&gt;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价格管理活动其实是多余的。更不要说政府的管理总是会迟到，总是要晚于市场机制的自动反应。再说，政府对企业定价行为的干预，也会扰乱市场价格体系，而这会让厂家和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比如，在方便面成本上涨的时候，实施价格管制反而会诱发出更大需求。&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3872.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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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ug 2007 19:12: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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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给邹恒甫教授一个建议</title>
      <description>&lt;P&gt;邹恒甫教授如果在学术自治制度方面进行一些尝试，那他一定能赢得更多尊敬。&lt;/P&gt;
&lt;P&gt;　　8月6日，北京大学人事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不再聘任邹恒甫博士为北京大学教师。这样的结果一点都不出乎意料，出人意料的倒是过去一两个月来把张维迎骂了个狗血喷头的邹恒甫博士，似乎没有再发飙。&amp;nbsp; &lt;BR&gt;&amp;nbsp;&lt;BR&gt;　　那个事件让邹恒甫成了英雄。但是，现在看来，这个英雄实在只是个造反的草莽英雄而已：他更多地只是反对旧的大学治理体制，却没有告诉人们如何建设一种新体制。&lt;/P&gt;
&lt;P&gt;　　邹恒甫看出了(其实所有了解现行大学体制的人都看出了)大学的种种怪现状，包括邹本人被除名一事，症结都是大学的行政化、官僚化。但是，邹恒甫在遭到行政权力侵害之后，第一个反应却是给教育行政部门首长上书，试图借助最大的行政力量来解决行政化的大学的问题！其结局当然像上访者一样。邹恒甫在那封公开信中说，“在许多学校，领导对教授都是非常不客气的。这实在让我们(包括您)这些所谓的海龟看到了中国和美国的天壤之别：在美国，学院的院长能这样折腾他们手下的教授吗？！”那么，在中国的大学，哪怕仅仅在一个学院，如何达到学院院长不敢也不能折腾他们手下的教授这样一种理想状态？——稍微纠正一下邹恒甫的一个小错误，在美国，教授大约并不是院长的“手下”。&lt;/P&gt;
&lt;P&gt;　　邹恒甫所描述的那种状态，其实就是上个世纪前半叶中国的教授们就已经熟悉、而今天各国普遍实行的大学自治模式。换句话说，邹恒甫希望中国的大学实现学术自治、大学自治、院系自治。而理想既然是自我治理，那达到这个理想的途径，恐怕也应当是自我，即由追求自我治理的人自己去尝试、创造自己治理自己的一片天地。由他人赏予的自治，当然只能是“他治”的一个变种。&lt;/P&gt;
&lt;P&gt;　　不论张鸣先生还是邹恒甫教授，在与学院行政负责人发生冲突的时候都提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院长甚至哪怕是大学校长，有没有权力通过行政性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开除一位教授或者系主任？舆论普遍都认为，不能这样，由行政决定学术职位，这显然不合乎大学自治的理念。&lt;/P&gt;
&lt;P&gt;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邹恒甫教授确信，张维迎作为学院行政负责人对自己在本学院的工作评价不公正，那么，理性的、建设性的应对做法是，自行约集光华学院的教授们，或者要求行政部门组织光华学院的教授们，对自己在光华学院的表现进行评议，让教授们来决定自己有没有资格继续担任教授职位。更进一步，邹恒甫教授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有能力获得的资源，创建一个独立的高级经济研究院，并且贯彻自己的理念，在这个研究院中建立起真正的学术自治，比如，成立教授会，由教授们自己管理研究院的学术事务。或者，邹教授在帮某个大学的时候，提出一个前提条件：研究中心必须实行教授的学术自治。&lt;/P&gt;
&lt;P&gt;　　显然，只有这类做法，才具有制度创新的价值。令人遗憾的是，邹恒甫教授迄今为止的反应，不过重复了长期生活于行政化大学体系中的教授们的例行反应模式：向上级领导上书，最多是在新闻媒体上痛斥不合理的体系，或者在私人化的博客中大骂一通对方，从道德上贬低对方。也就是说，对体制发发牢骚，然后仍然回到旧体制中，怨气冲天地做旧体制的顺民。于是，邹恒甫事件虽然热热闹闹，最后让人看起来却不过是文人之间的恩怨而已。&lt;/P&gt;
&lt;P&gt;　　大教授们的这种反应，远没有部分乡村社区、城市住宅社区的居民面对同样情形作出的反应更健全。大教授们充其量只是个“造反者”，但部分农民、社区居民却成为自治制度的创新者。比如北京品阁小区的居民们，他们不是死乞白赖地要行政权力帮助自己，而是自己救自己，创立了一套健全的自治体系。&lt;/P&gt;
&lt;P&gt;　　自治的大馅饼不可能某一天自己从天下掉下来，自治制度只可能自下而上地生成。教授们都很会写文章，他们连篇累牍地呼吁实现学术自治，但其实，最应当阅读这些文章的读者，就是他们自己。邹恒甫教授如果在学术自治制度方面进行一些尝试，那他一定能赢得更多尊敬。&lt;/P&gt;
&lt;P&gt;&amp;nbsp;&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93871.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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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Aug 2007 19:08: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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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为什么非要把土地卖给开发商</title>
      <description>&lt;P&gt;　　政府一直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房屋价格反而以更猛烈的态势上涨。原因何在？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了房地产商，先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哄抬价格，现在又说开发商囤积土地。媒体报道说，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更有一些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故意延迟开发，人为囤积土地。据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就是这样失灵的。&lt;/P&gt;
&lt;P&gt;　　开发商手里肯定握有一定量土地，就好像超市里肯定会囤积一定量商品一样。这种做法有什么错吗？至少没有人会怪罪超市囤积商品。基于商业逻辑，企业囤积一些原材料没有什么错，而开发商不多不少，正好就是追求利润的商业企业。&lt;/P&gt;
&lt;P&gt;　　当然，有人会说，开发商囤积土地，使政府缓解房屋供不应求局面的措施归于失灵，从而导致房屋价格持续上涨。貌似有理，但其实颠倒了其中的逻辑关系。&lt;/P&gt;
&lt;P&gt;　　在一个动态的市场过程中，是价格决定成本，而不是生产成本决定价格。同样，在房地产市场上，是房屋价格决定土地价格，而不是土地价格决定房屋价格。开发商基于自己对消费者未来愿意接受的房屋价格的预期，而确定自己从政府手里购买土地的价格。假定消费者以开发商所预期的价格购买房屋，开发商就实现了利润。正常情况下，只有卖出房屋，开发商才能赚钱。&lt;/P&gt;
&lt;P&gt;　　但是，开发商并不是房屋的最终需求者，而完全是一家通过开发房屋获取利益的商业企业。开发商的目的不是建造房屋，而是获取利润。在目前的制度下，开发商同时具有土地经营者和房屋开发者两重角色，如果经营土地获取的利润等于或高于开发房屋的利润，开发商就会更多地扮演土地经营者的角色，囤积土地就是其可选的一个策略。&lt;/P&gt;
&lt;P&gt;　　此话怎讲？地方政府几乎从来没有把土地出售给房屋的直接需求者——业主，而是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从政府处购买到土地，到其出售房屋给业主，这期间享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由此权利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当然也归开发商享有。这一收益有可能非常高，在某种条件下，土地价格上涨带给开发商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开发房屋再出售所获得的收益，这个时候，开发商当然倾向于不去建造房屋，而是囤积土地。因为什么也不用干，就可以获得一笔丰厚的利润，那何必费事？&lt;/P&gt;
&lt;P&gt;　　其实，这也正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富豪生产速度最高的秘密。假如开发商是由业主所雇佣的建筑商，那他们与其他制造业的利润不应当有太大差距，众所周知，现在建筑企业的利润率在各个行业中似乎属于相对较低的。即使给房地产开发商加上整合房屋建造其他活动的智力活动的收益，也不应当高到现在的程度。&lt;/P&gt;
&lt;P&gt;　　房地产开发商目前获得的高额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开发房屋周期内土地升值的收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开发商获得一块土地，彼时的地价摊到每平方米房屋中是2000元，据此价格核算的房屋出售价格为5000元。但房屋开发有一个周期，比如为三年。三年内建筑成本并无多大上涨，但周围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9000元，此时，开发商当然会按照9000元的价格而不会按照5000元的价格出售房屋。相对于当初的土地价格，开发商从每平方米土地上获得了4000元收益。&lt;/P&gt;
&lt;P&gt;　　根据这样的逻辑，假如房屋价格上涨速度很快，则开发商会倾向于拖延开发进度，或者拖延房屋销售进度，因为这样就可以坐享土地价格上涨的收益。而在目前政府垄断开发用地供应的制度下，所有人都会形成土地供应日益短缺的预期，因而也相信房屋价格必将无穷尽地上涨，地价当然也会持续上涨。这样，时间本身就给开发商带来丰厚利润。&lt;/P&gt;
&lt;P&gt;　　于是，最聪明当然也是最有权势的开发商，干脆连开发的事情都不去干，而是囤积土地，静等其升值。所以，最赚钱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实不生产房屋，而是经营土地。企业这样做，完全合乎商业逻辑。开发商囤积土地，乃是他们在政府垄断土地、开发商垄断房屋供应的现行制度框架下做出的理性策略。&lt;/P&gt;
&lt;P&gt;　　应当追问这样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非要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假设政府把土地出售给要建造房屋的市民个人或其所组成的住宅合作社，既然他们是房屋的最终需求者，当然会立刻去建造房屋，而不会囤积土地。当然，如果政府向民众直接转让土地，还有另一个好处：土地在房屋开发过程中的收益将归市民享有，开发商作为建筑商，只可享有相对正常的利润率。&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88667.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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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8 Aug 2007 21:59: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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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小产权房背后的商业</title>
      <description>&lt;P&gt;　　城市居民解决住房有两个不同模式：地方政府主导模式与市场模式。&lt;/P&gt;
&lt;P&gt;　　前者学自香港地区，地方政府向、且只向房地产开发商供应土地，城市居民向、且只能向开发商购买房屋，至于所供应的土地，则向农民征用。这里，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开发商垄断房屋供应。这种双重垄断也内在地具有刺激投机的机制，因为，人们会形成价格腾涨的预期，这会制造出大量投资、投机需求，房屋似乎永远供不应求，价格飞涨的泡沫状态最终必然以泡沫破裂而终结。&lt;/P&gt;
&lt;P&gt;　　也正因为该模式中的房屋价格在一些地方必然远远超出多数民众的承受能力，于是，民众就积极地寻找解决住房问题的更有效率的途径，由此形成了一个真正的市场模式，此即小产权房市场，农民(通常是以集体的名义)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通常是原宅基地、有时也是耕地上，建造&lt;SPAN class=yqlink&gt;商品房&lt;/SPAN&gt;，向城市居民出售。&lt;/P&gt;
&lt;P&gt;　　应当说，这种市场模式以人员、土地、资本在城乡间的双向自由流动为基础，是乡村城市化、也是城市扩展的自然路径，也是各国城市化的主流方式。不过，在一些地方，这个自发生成、具有斯密所说的“自然的自由”性质的&lt;SPAN class=yqlink&gt;房地产&lt;/SPAN&gt;市场，引发了不同的态度。&lt;/P&gt;
&lt;P&gt;　　&lt;STRONG&gt;逻辑错乱&lt;/STRONG&gt;&lt;/P&gt;
&lt;P&gt;　　当下全国土地分属于两种所有权名下：由政府所掌握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由村民集体所掌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法律规定，这两种土地所有权是平等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均体现了这一点。&lt;/P&gt;
&lt;P&gt;　　但现实是，集体土地被锁定在效益最低的用途上：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甚至农民的宅基地，也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商品化的住宅开发。难怪有不少法学者认为，农民对土地有所有权，但没有支配权，土地的支配权属于国家。&lt;/P&gt;
&lt;P&gt;　　按照中国学者所信奉的主流所有权理论，这样的说法是荒唐的，因为，没有支配权，所有权就毫无意义。只有通过行使支配权，所有者才能获得其收益，而获得收益乃是人们占有所有权的唯一目的。&lt;/P&gt;
&lt;P&gt;　　不过，显然也有另一种声称：禁止农民将土地用于收益率较高的工业和住宅用途，可以保护农地，从而保证粮食安全，而粮食安全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lt;/P&gt;
&lt;P&gt;　　有学者已经再三论证过，担忧粮食安全，实属杞人忧天。因为，归根到底，粮食不是来自土地，而是来自粮食市场，而粮食市场早就是一个国际性市场了。笔者愿意补充说，大量经济史也证明，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仅因土地短缺而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的事情，所有的粮食短缺、饥荒现象，大都根源政治，而与土地数量没有任何可证明的关系。&lt;/P&gt;
&lt;P&gt;　　姑且不论这一点，即使保护农地确实是国家利益所系，那政府在把农地征用之后，就应当继续从事种植业。用国有土地从事粮食生产以策国家粮食安全，这显然给国有土地派上了正当用场。&lt;/P&gt;
&lt;P&gt;　　事实不完全是这样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由征地程序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从未维持该土地的原有用途，从事收益最低的种植业。相反，这些政府立刻将这些土地转换到高收益用途上，用于工业项目或者商品住宅开发项目。&lt;/P&gt;
&lt;P&gt;　　于是，人们看到了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一些社会理论一直认为，农民天生是自私自利的，“小农意识”嘛。但法律却要求农民用自己的土地慷慨地服务于国家利益。相反，本来应当追求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却拿着国有土地去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lt;/P&gt;
&lt;P&gt;　　这样的故事当然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同样的“小农”也曾经为大公无私的国有企业贡献过，到今天，一些国有企业的目的似乎已经完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倒是一些私人企业却时时需要为公共利益服务。&lt;/P&gt;
&lt;P&gt;　&lt;STRONG&gt;　角色错乱&lt;/STRONG&gt;&lt;/P&gt;
&lt;P&gt;　　这样的逻辑，当然是倒错的。不论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是什么，现实中这套制度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与社会影响。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化、工业化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展开。城市人口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居住，现代经济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运转。这套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城乡土地分割制度，使得今天具有城乡两重天的现实。&lt;/P&gt;
&lt;P&gt;　　接着，由于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所以需要大量土地。这些新增土地必须是国有的，因而首先得由地方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而在这个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农民的合法利益未受到合理保障与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掌握释放国有土地的节奏，因而，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迅速攀升。结果，两种土地的价差极大。&lt;/P&gt;
&lt;P&gt;　　这样，在土地问题上，可以说，一些地方政府是以商人的心态来看待土地和农村，而不是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待农民。在那些地方的相关官员眼里，土地是唯一的财富。因此，一些地方查禁小产权房，正是一个掌握着强制权的垄断商人对待竞争性房屋供应渠道的手段。&lt;/P&gt;
&lt;P&gt;　　有些经济学家把(地方)政府公司化说成是中国经济成功的秘密，不幸的是，亚当·斯密早就在《国富论》中曾经对商人统治印度的模式予以严词指责，他说：“商人性格与君主性格两不相容的程度，可以说是无以复加了。假如东印度公司的商人精神，使它成了极坏的君主，那它的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它成了极坏的商人”。&lt;/P&gt;
&lt;P&gt;　　商业理性计算不仅推动一些地方政府目前积极查禁小产权房、强化不合理的城乡土地分割制度，也会诱惑各地政府未来频繁地对私人已经购买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进行强制交易。可以预言，在城市化横向扩展大体完成之后，一些城市政府必然会打城市既有建设项目之土地的建设使用权的主意，在其未到50年或70年之前，就启动大规模的城市危改或拆迁项目。因为，只有经过这样的强制交易，这些城市政府才能够定期收获国有土地升值的收益。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85519.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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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Jul 2007 03:13:1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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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小产权和善意的疏忽</title>
      <description>&lt;P&gt;　　秋风/文&lt;/P&gt;
&lt;P&gt;　　笔者最近在一家电视台录制节目，讨论近来的热点话题——小产权房。有几位朋友坚决要求政府查禁小产权房，包括任志强先生、一位律师、一位大学教授，及一位房地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他们反对小产权房的主要理由十分简单：这些小产权是“违法的”。政府绝不能承认这些小产权，否则，等于纵容人们“违法”。&lt;/P&gt;
&lt;P&gt;　　用“违法”一词来形容农民建造的房屋的小产权，或许过于轻率了。美国夏威夷大学周晓教授在讨论中国农民土地权利变迁时，使用了一个英文词extralegal，用这个词来形容小产权，也许更合适一些。它的含义是“在法律之外”：它当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也未必就违法了。&lt;/P&gt;
&lt;P&gt;&lt;STRONG&gt;　　法律首先需要正当&lt;/STRONG&gt;&lt;/P&gt;
&lt;P&gt;　　即使小产权房确实违反了现有法律的条文规定，但是，当任志强先生宣布说，小产权房违法所以政府应该将其炸掉的时候，就是在要求政府行使一种极端的国家暴力，而行使这样的暴力，若其所依据的法律没有足够的正当性，是十分危险的。&lt;/P&gt;
&lt;P&gt;　　今天，大约没有几个人否认法治乃是制度建设的一个理想。但法治的真实含义是什么？法治并不是法制，法治也不是以法治国，不是用法律来治民，也并不是随便制定一部什么法律就可以达到法治。相反，法治意味着若干原则，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原则。法治其实是对立法、司法机构施加了一些限制，它们不能随意地制定法律条文。这些原则包括，法律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政府与民众，法律必须尊重个人自由，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lt;/P&gt;
&lt;P&gt;　　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禁止农民充分地行使对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整套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合乎法治原则。&lt;/P&gt;
&lt;P&gt;　　最为瞩目的问题就是，这些土地法规体系是自相矛盾的。当下全国土地分属于两种所有权名下：由政府所掌握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由村民集体所掌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然同为所有权，则双方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既然政府可以为了国有土地商业利益之最大化，将其用于任何用途，则同样是所有者的农民，同样可以这样做。但法律及政策却又规定，农民不能随意转换土地用途，甚至农民的宅基地，也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商品化的住宅开发。难怪有官方法学者针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说出一种十分古怪的观点：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没有支配权，土地的支配权属于国家——这是哪门子的所有权！&lt;/P&gt;
&lt;P&gt;　　这样的法律体系是自相矛盾的，缺乏最基本的逻辑自洽。法治演进史上最重要的人物、英格兰法律家爱德华·库克曾经在最早阐述司法审查制度的一段话中提出：有悖于普遍的正当与理性及自相矛盾的法律是无效的。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立法机关也缺乏对法律正当性的深思熟虑。因此，舆论有责任充当审查者，对法律的正当性进行公共辩论。这样的辩论会促使立法机构对于不合理的法规进行修订。否则，不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越是严格执行，越会损害个人、企业及公共利益。&lt;/P&gt;
&lt;P&gt;　　最可悲的是中国的学院法学界，完全被实证主义精神所控制。如果说，在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由于法典本身是在宪政框架中制定出来的，因而，信奉实证主义也还不至于对正义、法治本身构成严重损害。但在中国，法治还在建设过程当中，法学家盲目信奉实证主义，就只能永远扮演可怜的落伍者的角色：他们忙不迭地跟在各种法规后面为其进行注解，并且搬弄着法条指责民众的创新。不料没过几年，法规就根本变了个样，他们的解释完全失效。翻翻法学家们十年以前的著作，还有哪本值得一看？&lt;/P&gt;
&lt;P&gt;&lt;STRONG&gt;　　财产权先于法律&lt;/STRONG&gt;&lt;/P&gt;
&lt;P&gt;　　这样的实证主义精神，也渗透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现有的土地法律体系完全是实证主义的，一件东西、一块土地，立法者想让它属于谁，就可以将其划归谁，没有什么道理可讲。一纸条文，就可以使某类土地属于政府所有。这种实证主义的前提是：财产权制度是一个意志的问题、权力的问题，而根本不用管“事物的性质”，不用管什么正义和理性。依据这样的观念所制定的财产法体系，其实是任意的。&lt;/P&gt;
&lt;P&gt;　　因此我们才看到，中国的土地权利关系在不断地调整。只要立法者觉得必要，就可以调整。应当说，过去二十几年的调整是向着确认私人财产权的方向调整。但由立法者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调整这一事实本身，其实就意味着，这种调整的方向随时可以转换。目前的土地法律就导致一个人们经常忽视的结果：土地正在大规模国有化，因为政府征用了大量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假如突然有一天，政府宣告，70年建设使用权改为50年，也不会有任何立法上的难题，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政治理念，财产关系就是由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lt;/P&gt;
&lt;P&gt;　　这样的理念当然与法治无缘。在法治的观念体系中，财产权是先于法律的。不是法律创设了财产权，相反，正当的法律只是承认既有的财产权关系。一个东西属于某人，不是因为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而仅仅因为该人依据某种被人们公认为公正、合理的方式确实拥有该东西，法律的功能不过是承认这一事实，并且对于该人稳定地保有这种东西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所有的宪政理论、尤其是近代以来种种论证法治、民主制度的理论都认为，人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而成立政府。如果说财产权只能由政府决定、并按照自己的规则分配，这样的政府就凌驾于人民之上了，这样的国家就不是人民主权，而是政府主权。&lt;/P&gt;
&lt;P&gt;　　依照法治的财产权理念，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权利是不需要看政府脸色的。农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所有权设立诸多衍生的权利，可以创造新的交易形态，不管法律事先有没有界定这些衍生权利和交易形态。归根到底，财产权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个人、企业设立的，而不是由政府设定的——政府也没有这样的聪明才智。也因此可以说，先有了民众、企业、市场、社会的制度创新，然后才有法律的界定。法律对于民众的产权制度创新予以承认和保障，乃是政府的正当职责；法律不承认，那只能说明政府不明智，或者过于自私。&lt;/P&gt;
&lt;P&gt;&lt;STRONG&gt;　　法律的政治维度&lt;/STRONG&gt;&lt;/P&gt;
&lt;P&gt;　　应当说，中国过往二十多年改革，在事实上恰巧奉行了上述原则。因此，如果你坚持说小产权房违法，那也必须说，中国过去二三十年间的几乎所有改革措施都是违法的，如果小产权房要炸掉，那今天的几乎所有东西都得炸掉。&lt;/P&gt;
&lt;P&gt;　　最著名的例子同样涉及土地。上个世纪70年代末，小岗村农民秘密打破土地的集体经营模式，把土地承包到家庭。这当然是违反当时的法律、乃至宪法的，所以，农民认为有掉脑袋的风险。同样，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是违反当时的法律的。可以说，过去二十多年建立市场制度、确立私人财产权的几乎每一项进展，都是由民众率先在当时有效的法律之外悄然地做起来。&lt;/P&gt;
&lt;P&gt;　　这也正是中国式“改革”的必然特征。从80年代起，官、学、民一致承认，我们生活在改革的时代。既然如此，那就可以说，现行法律的种种规定多有不合理、也不合乎人性之处，它们抑制着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妨碍人们利用自己的资源改善自身境遇的努力，因而必须予以改变。&lt;/P&gt;
&lt;P&gt;　&lt;STRONG&gt;　由谁、又如何改变？&lt;/STRONG&gt;&lt;/P&gt;
&lt;P&gt;　　历史上各式各样的变革，大概可以归入两类：变法型与实用主义型。假如人们尊重法律，那变革就会采取变法进路。也就是说，人们会通过某种公共辩论程序，对现有法律的条文及其基本原则进行反思，达成共识，制定出新的法律，然后再按部就班地实施变革措施。&lt;/P&gt;
&lt;P&gt;　　中国改革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思路。之所以选择这一策略，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面临无数意识形态教条，这些教条十分僵硬，它们本来是原则，但内容又十分具体，比如政府如何管理经济、谁有资格经营企业等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因而，这些教条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事先深思熟虑的变法根本就不可能。以土地为例，当初根本不可能通过公共辩论改变土地集体经营的法律，因为，无数意识形态专家会先验而教条地予以反对。今天，立法部门也决无可能打破土地的城乡分割制度，同样是因为无理反对的声音十分强大。&lt;/P&gt;
&lt;P&gt;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的基本模式就是，民众及基层政府自发地突破旧体制，试验一些新的替代性制度。上层对这些突破与试验予以默认，并在合适的时机予以总结、推广。这是一种实用智慧，在不利的环境下拓展出了变革的空间。小产权房，与过去的诸多制度创新一样，也是农民、村集体与乡镇政府共同进行探索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lt;/P&gt;
&lt;P&gt;　　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改革模式意味着，当民众及基层政府在自发突破、自发尝试的时候，他们所突破的法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民众的所有创新、政府出台的几乎所有改革政策，其实都是在超越现有法律，突破现有法律。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史，就会发现，几乎每一项改革，都是先有变革的既成事实，然后才有法律、宪法的修订。改革的绝大多数措施当然获得了民众的认可，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但宪法、法律的修订通常滞后。&lt;/P&gt;
&lt;P&gt;　　把小产权房这一制度放到中国改革模式的大框架中去思考，恐怕就会在法律的判断标准之外，多一个政治的维度，也就不会过于轻率地断言小产权房是违法的。因为，这一改革模式本身就已经隐含地赋予了民众、企业、基层政府以某种程度上的“立宪”权利。政府受种种制度、意识形态乃至人事约束，而无法自上而下地通过变法进行改革，因而，民众就成为摸着石头过河式改革的启动者。高层默许民众具有私自改变不合理规则的权利，这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一份隐含的游戏规则，据此，民众享有在法律之外、依据法律之上的原则，进行规则、制度创新的自由和权利。邓公当年提出“不争论”原则，实则就是要保护民众进行规则创新的自由和权利。&lt;/P&gt;
&lt;P&gt;　　正是因为在民众与高层之间有这么一种默契，因此，人们会看到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民众尝试某种制度突破，意识形态专家或某些垄断部门会大声嚷嚷，要求打压，但高层通常却保持沉默。此种沉默，乃是英国贤哲爱德蒙·柏克所说的 “善意的疏忽”。因为，高层明智地意识到，民众这种尝试，乃是中国式改革需要迈出的第一步。如果没有这一步，根本就没有后来的改革，也就没有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名义禁止民众迈出这第一步，在政治上是愚蠢的，等于改革者的政治自杀。&lt;/P&gt;
&lt;P&gt;　　在小产权房事件中，再次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执守法条主义的某些律师、享有垄断地位的某些&lt;SPAN class=yqlink&gt;开发商&lt;/SPAN&gt;及不明事理的教授依据不合理的法条大声嚷嚷，要求政府查禁小产权房，责怪政府部门执法不力。某些具有重大利益的地方政府也匆匆行动起来，为的是捍卫自己的垄断利益。但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却只是向消费者提示风险，国土部门更表示，确实正在考虑如何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这些迹象表明了高层对小产权房制度采取的正是一种“善意的疏忽”态度。&lt;/P&gt;
&lt;P&gt;　　从这个角度看，土地法律必然要调整，向着扩大民众、当然也包括农民支配权的方向调整。这个时候，以违反法律的名义查禁小产权房，政治上是反动的，学理上是愚蠢的。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合理，而人民的创新合乎人性、合乎效率标准、也合乎理性，那惟一值得讨论的学理与立法问题就是：如何变法才能比较体面地、最大限度地承认人民所创造的规则。&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85517.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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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Jul 2007 03:12: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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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乡村强人需有效监管</title>
      <description>&lt;P&gt;　　近日，山西省高院宣布，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洞黑砖窑案作出一审宣判，包工头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窑主王兵兵获刑9年。&lt;/P&gt;
&lt;P&gt;　　一些黑窑场、黑矿山等以暴力为依托的经济活动方式在某些地方泛滥，文化方面的原因是传统的道德教化体系日趋衰落，而新的文明涵养体系又未出现，导致那些地方的乡村人文道德的荒漠化；社会方面的原因是乡村精英又日益流失、匮乏，导致乡村精英灰色与黑色化。而制度方面的原因是一些乡村程度不等的“土围子”经济体。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典型。&lt;/P&gt;
&lt;P&gt;&lt;STRONG&gt;　　需要监管&lt;/STRONG&gt;&lt;/P&gt;
&lt;P&gt;　　孙中山先生对中国人的“一盘散沙”痛心疾首，北伐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启动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事业，把“一盘散沙”的家族成员、乡民，变成国民。政府权力开始突破古代官不下乡的界限，向基层乡村延伸。1950年代以后，鉴于当时形势需要，建立了全面的社会动员体系，乡村完全被纳入到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乡村建立了完整的组织单位，构成漫长的法律、政策执行体系的末梢。&lt;/P&gt;
&lt;P&gt;　　这样，乡村出现了一批与先前完全不同的权力精英。他们的权威来自于上级政府授予，而不再来自民众基于传统礼仪或见多识广而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如原来的道德精英)。而上级政府之所以授予他们权力，当然为的是让他们有效地执行一些全局性的法律和政策。&lt;/P&gt;
&lt;P&gt;　　这样，在上级政府、乡村权力精英、村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基本的架构关系。从中央政府、省市政府乃至乡镇基层政府，每一个上级政府都依赖下级政府执行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即使有些法律、政策由县市、乡镇政府来执行，也需要乡村组织密切配合，比如提供乡民的信息，进行组织等。&lt;/P&gt;
&lt;P&gt;　　而在一些地方，对这些乡村组织权力的约束仍不够。当地民众不大可能进行有效约束，而上级政府尽管是乡村权力的授予者，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乡村权力精英有时也会规避上一级政府的监督。所以在一些地方，对乡村权力精英的活动监管不够。反过来，这些所谓的精英还可以狐假虎威。&lt;/P&gt;
&lt;P&gt;&lt;STRONG&gt;　　权力在市场中贴现&lt;/STRONG&gt;&lt;/P&gt;
&lt;P&gt;　　在一些地方，由于上下级的信息不对称，这些乡村管理者的权力，在其乡村却是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甚至可以颠覆传统的家族关系。村民们就承认，乡民的关系都是按辈分，但黑窑主的支书父亲却是例外。&lt;/P&gt;
&lt;P&gt;　　这滋生了“土围子”经济。一般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乡绅既有知识与道德优势，又具有信息与人脉资源，自然成为乡村社会生活的权威。乡绅的经济条件也会较好。但是，乡村的整个经济活动组织方式是基于私人财产权的初级市场机制，乡绅的权威并不扩展到他人的家庭经济领域。&lt;/P&gt;
&lt;P&gt;　　但新型权力精英的管理权不同。1980年代以后，乡村经济逐渐市场化，一些乡村权力精英开始利用其权力及积累的人脉从事经营活动。通过执行法律与政策，他们与其上级政府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可以获得管制信息，也知道逃避管制的关窍。&lt;/P&gt;
&lt;P&gt;　　这种土围子经济有两类。一类仍然冠以集体的名义。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控制了本村的资源、甚至劳动力，把本村高度组织化，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本村的经济活动。这类名义属于集体的企业，但实质上却是掌握权力者的企业，最终也必然走向子承父业。&lt;/P&gt;
&lt;P&gt;　　当然，在另一些地方，大多数乡村权力精英则干脆不用集体的名义，而直接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在上级政府那里的关系，创办和经营自己的私人企业。他们摇身一变而成为经济领域里的“能人”、“市场经济的领路人”。一点也不奇怪，这种私人企业从一开始就带有权力的影子。因为其经营者本来就是乡村社会中绝对权力的掌握者。&lt;/P&gt;
&lt;P&gt;　　并且，这两类“土围子”经济实体，都会继续得到他们基层及上级政府一些官员的照顾。因为，照顾这些乡村权力精英在经济上的私人利益，可以换取其为自己的政绩卖力气。于是，这类乡村强人企业家创办的企业，就存在监管真空。&lt;/P&gt;
&lt;P&gt;　　就这一点而言，这些乡村社会与外部世界也许并无太大差别：暴富者与权力的关系；而对于这种暴富者，人们不都是羡慕多于谴责？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的文明、道德、人文维度已经稀薄了。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85512.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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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Jul 2007 03:05:1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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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土地流转，步子应当更大</title>
      <description>&lt;P&gt;　　重庆市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方面迈出一步，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这项改革是可取的，但相关措施显然过于温吞。&lt;/P&gt;
&lt;P&gt;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确实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诚如重庆市委书记汪洋所说，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关键在农村。&amp;nbsp; &lt;BR&gt;&amp;nbsp;&lt;BR&gt;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势在必行。问题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流转？&lt;/P&gt;
&lt;P&gt;　　根据重庆的改革方案，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lt;/P&gt;
&lt;P&gt;　　假如重庆的试验仅止于此，那并无多少新意。因为，农民早就在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而政府允许设立的那些现代企业形态，相对于农村的现实，很可能华而不实。在农业生产领域，传统的单一农户经营模式也许是效率最高的。&lt;/P&gt;
&lt;P&gt;　　重庆试验的最大问题是不够彻底。按照文件，不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股份公司，似乎都只能从事农业经营。如果确是这样，那城乡统筹又何从谈起？因为，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仍然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不能与城市对接，这些土地被锁定在收益最低的用途上，其价值将被人为地抑制在一个十分低廉的水平。结果将是，即便在城市郊区及工业化快速扩展的地区，农民也守着土地而成为穷人。&lt;/P&gt;
&lt;P&gt;　　实践已经证明，土地法规所造成的土地市场的人为分割，乃是城乡分割的重要制度基础。因此，对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废除现有种种阻碍人员、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的法律、政策。&lt;/P&gt;
&lt;P&gt;　　应当说，民众已经在这方面干起来了。尽管有户籍制度，但数以亿计的农民已经长期生活在城市；尽管政府禁止农民改变土地用途，但农民已经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不少工厂、商业设施，小产权房、乡产权房市场也已经红红火火。农民绕开法律、政策，当然是在追求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这种行为也正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内生动力。&lt;/P&gt;
&lt;P&gt;　　现在的问题仅仅是，政府究竟准备在多大程度上顺应民众的这种天性？广东省已经在两年前制定《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承认农民可以在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上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其出售或租赁给从事非农产业的工商企业。这样，农村集体也就可以跟地方政府一样进行土地经营，这当然有助于土地寻找最大收益，这些收益当然可以改善农民的福利。&lt;/P&gt;
&lt;P&gt;　　令人遗憾的是，重庆的土地流转方案尚没有到这一步，没有允许农民转让、出租农地的建设使用权，而这将极大地限制土地流转的价值。当然，即便是广东，也依然留了一大尾巴：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这是土地的城乡分割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蓬勃发展的小产权房市场，已经从事实上拆毁了这道不合理的壁垒。&lt;/P&gt;
&lt;P&gt;　　如果政府真心希望城乡一体化发展，真心希望改善农民的境遇，那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废除现行种种不合理且实际上已经不起多大作用的土地法律、政策。如果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及房屋——的权利受到法律、政策的严格限制而不能自由，就等于国家剥夺了他们运用自己的企业家才能、利用自己的这些财产改善自己境遇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城乡统筹，就没有多大意义。&lt;/P&gt;
&lt;P&gt;　　各地民众的种种创造性努力已经使土地的城乡分割制度摇摇欲坠。“城乡统筹”概念的提出，则使这种土地制度不再具有正当性。重庆市既然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人们有理由期望其迈出城乡土地平权的最后一步，把使用土地的自由还给农民，让他们充分地行使自己对土地的权利，让土地在城乡之间自由流转。(&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78733.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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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8 Jul 2007 07:32: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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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中国楼市没有市场 何谈市场原教旨主义</title>
      <description>&lt;P&gt;　　政府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引来许多赞歌。有作者说，政府就该努力把房价赶进笼子。不过，总是有些学者怀疑政府有没有这种能力，或者是否该这样。于是，这位作者就接着说，楼市急需破除“市场原教旨主义”。&lt;/P&gt;
&lt;P&gt;　　听起来大义凛然。&amp;nbsp; &lt;BR&gt;&amp;nbsp;&lt;BR&gt;&amp;nbsp;&lt;BR&gt;但不幸，今日中国的楼市根本就没有市场，扯什么市场原教旨主义。&lt;/P&gt;
&lt;P&gt;　　不是说政府卖地、开发商卖房子、消费者买房子，就有了房地产“市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上世纪60年代也就有市场了，毕竟，你进了商店，也不可能拿起东西就走，你跟商店也是买卖关系。&lt;/P&gt;
&lt;P&gt;　　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是有其一些基本构成要素的，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叫做市场。这些基本构成要素就是，平等的交易主体，要素的自由流动，企业的进入自由。&lt;/P&gt;
&lt;P&gt;　　如果用这几个标准来衡量，房地产领域根本就没有市场。首先，作为房地产最基本要素的土地，根本不能自由流动。法律禁止农民盖房子向城市居民出售，也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买房子。民众要成立个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政府同样禁止，或者根本不理睬。&lt;/P&gt;
&lt;P&gt;　　可以说，在房地产领域，要素不能自由流动，消费者没有最基本的选择自由，对消费者来说，不存在市场。甚至连开发商也没有选择自由———他们不能向农民直接买地建造房子，因此，开发商也不是生活在市场环境中。&lt;/P&gt;
&lt;P&gt;　　想象一下，一个地方的所有开发商只能到政府那里去买地，这跟市场相去不止十万八千里。不论从哪个方面看，房地产行业都没有市场制度。如果非要说这样有市场，那也至少存在双重垄断：第一是政府对房屋建设用地的独家垄断；第二是政府授予房地产开发商垄断城市房屋供应的特权。在这么一个双重垄断格局下，不管是土地与房屋的供需，还是其价格，都必然高度扭曲。&lt;/P&gt;
&lt;P&gt;　　所以，房屋价格高，不要怪市场。相反，解决房屋价格高企的唯一出路是把房地产领域还给市场。为此，需要政府放弃对房地产行业的控制，尤其是放弃对土地的垄断。一旦政府做到了这一点，市场机制自然运转起来，必会让房屋价格与人们的支付能力大体相称。&lt;/P&gt;
&lt;P&gt;　　实际上，这样一个真正的房地产市场之形成、发育，也根本不需要政府来扶持，因为人们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天性，自然地就会创造出市场来。近些天来大家议论纷纷的小产权房，就是这样一个市场。城市居民有一定的消费需求，农民们知道了城市居民的这一消费需求。于是，农民就开发出满足城市居民需求的房屋。亚当·斯密所说的“自然的自由”的市场就此出现。&lt;/P&gt;
&lt;P&gt;　　如果说房地产领域存在市场，这个小产权房市场才是真正的市场。就好比在计划经济时代，自留地才是真正的市场一样。在这个市场上，买卖双方，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交易是自愿进行的，这里不存在垄断者，一方不可能把不合理的交易条款强加于另一方。同样，民众自发地成立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也代表了一种市场的力量。&lt;/P&gt;
&lt;P&gt;　　那些呐喊着楼市急需破除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人士，想来十分关心民众疾苦，所以绝不会反对这个真正的、原教旨的市场的发育。但是，假如这才是真正的房地产市场，那他们所反对的对象，就不可能是市场。你不能说黑板和粉笔是同一个颜色，或者猫跟老鼠是同一种动物。&lt;/P&gt;
&lt;P&gt;　　明白这一点，这些关心民众疾苦的人士才能知道自己究竟需要什么。可以设想，如果这些自发的市场力量聚集、扩展，必会发展出相对完整的房地产市场制度。但是，今天，个人组建合作社自愿合作建房的努力，似乎没有得到政府的良性回应，小产权房市场似乎也免不了当年自留地被政府“割尾巴”的命运。真正的市场的发育已经触碰到政府管制的硬壳。这个时候，鼓吹在楼市中破除市场原教旨主义，想说什么？是不是告诉政府把手伸得更长一些，让政府去查禁小产权房，从而全面控制房地产领域？&lt;/P&gt;
&lt;P&gt;&amp;nbsp;&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78732.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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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8 Jul 2007 07:30:5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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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地方政府形象当如何刷新</title>
      <description>&lt;P&gt;　　为什么上级政府看起来会更为仁慈，而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往往被视为“坏人”？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政府架构如何设计的问题&lt;/P&gt;
&lt;P&gt;　　地方政府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近年来有上升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主持的社会调查也显示，民众对中央政府接近很信任，其次是法官和警察，对地方政府的信任仅位居第三。&amp;nbsp; &lt;BR&gt;&amp;nbsp;&lt;/P&gt;
&lt;P&gt;　　人们之所以相信中央政府是好的，地方政府不那么好，固然有“距离产生美感”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目前的政府间结构安排，容易让民众不信任地方政府。重新设计各级政府间的关系，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制衡已是当务之急。&lt;/P&gt;
&lt;P&gt;　　&lt;STRONG&gt;地方政府为什么被视为“坏人”&lt;/STRONG&gt;&lt;/P&gt;
&lt;P&gt;　　就现实来说，各级政府之间的决策权与执行责任严重失衡。关于政府间的关系，从理论上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第一种是多中心的重叠治理模式，每一个政府都是一个完整的政府，既有立法权、决策权，也有健全的执行体系，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政策，而不依赖其他政府。这样，每一个政府都就法律所规定的自己的事务，直接管理民众或者服务民众，政府之间反倒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第二种则是单一中心的集权治理模式，也即，每一个政府都不完整，高层级政府拥有立法与决策权，其执行却依赖低层级政府。因而，高层级政府管理的对象就不是民众，而是低层级政府。&lt;/P&gt;
&lt;P&gt;　　中国的现实相当复杂，但大体上属于第二种形态。中央政府、上级政府制定法律、政策，执行则基本上是地方政府、下级政府的事情。事实上，中央政府之外的其他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执行中央政府及自己的其他上级政府的法律、政策和政令。根据常识就可以发现，这样的政府间关系格局，很容易让地方政府成为“坏人”：&lt;/P&gt;
&lt;P&gt;　　第一，立法决策易而执行难。可以设想，制定法律、政策、政令是相对简单的，多数情况下，政府总是可以制定出好的法律、政策与政令，至少在民众看来，纸面的规定是比较好的。但这样的政策很可能并不合乎政治学或经济学的逻辑，即使地方政府认真执行，也很可能产生某种“非意图后果”，但民众此时会觉得，中央的政策之所以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是因为地方政府执行不力。&lt;/P&gt;
&lt;P&gt;　　第二，有很多政策本身就很难执行。中央政府因为不负责执行，因而，在制定好政策时通常难于考虑其可操作性。这样，一项被民众认为很好的政策，地方政府很可能无法落实。而民众仍然会认为，上面的经是好的，只是地方政府没有念好经，或者故意念歪经。&lt;/P&gt;
&lt;P&gt;　　第三，执行的成本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此即人们所说的“中央请客，地方埋单”。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只管出政策，并不提供执行政策所需要的资源，尤其是资金。比如，中央政府颁布一项政策说，符合某个条件的人群应当涨工资。但这笔钱中央政府并不出，而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民众看到中央政府的政策，形成了要涨工资的预期。但有些地方政府可能筹集不到这笔钱，自然在民众那里成为“坏人”。&lt;/P&gt;
&lt;P&gt;　　可以说，地方政府被视为“坏人”，在相当程度上难于避免。当一项政策，从中央政府执行原则性政策，到省市政府执行细则性政策，再由区县或者乡镇、街道政府，牵涉到四五级政府，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问题，但民众又如何能够分辨清楚？于是，民众就很自然地把经常与自己打交道的地方政府、基层政府视为坏人。显然，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并没有找到承担责任的真正主体——也许，哪一级政府都有责任，而这也就意味着，民众根本无法问责。&lt;/P&gt;
&lt;P&gt;　　&lt;STRONG&gt;上级约束的缺失&lt;/STRONG&gt;&lt;/P&gt;
&lt;P&gt;　　当然，换一个角度看，地方政府之所以被视为坏人，还因为现行的政府间关系，很容易让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享有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其行为经常具有侵害民众权利、利益的倾向，即使在干好事的时候也往往如此。&lt;/P&gt;
&lt;P&gt;　　按说，在权力自上而下安排的政府体系中，地方政府官员只是中央政府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其权力说起来是高度不完整的，而且比较小。事实却并非如此。面对上级，下级政府确实没有任何资格讨价还价，但面对着自己的直接下级，最终，基层政府及其官员面对着民众，却享有一种强有力的、几乎不受任何阻碍的权力。因为，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大部分执法、行政活动，都是在执行上级政府的法律、政策和政令。基层官员可以假设，整个政府体系都是他的后盾。事实也确实如此。哪怕一个乡镇的普通干部甚至由乡镇政府雇佣的普通执法人员，站在民众面前，所代表的就不仅仅是乡镇政府，而是上级政府以至于全部政府。全部政府的权力现在都汇聚在他一个人身上。&lt;/P&gt;
&lt;P&gt;　　这种权力对于任何单个民众，都是压倒性的，而且很难找到申诉、救济的渠道。原因在于，上级政府通常会理性地倾向保护下级政府的滥权行为。&lt;/P&gt;
&lt;P&gt;　　假如执行中出现了滥权现象，且民众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让上级政府知道，此时，上级政府面临一个理性的权衡问题：是救济民众，还是保护基层政府。假如上级政府每次都站到民众一边，必然挫伤下级政府、基层政府执行自己政策的积极性，而没有了这种积极性，以后的政策将无人认真执行。因此，上级政府会考察，遭到下级政府侵害的民众的规模有多大。假如不够大，上级政府就睁只眼闭只眼。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基层政府之执行活动的依赖，反过来让下级政府在很多时候可以要挟上级政府。于是，在权力自上而下授予的体系中，反而容易形成“土围子”、“土皇帝”，让民众的权利被肆无忌惮地侵害，官员则肆无忌惮地腐败。&lt;/P&gt;
&lt;P&gt;　　隔一级、两级的上级政府看起来会更为仁慈一些。在自上而下的执行体系中，通常，政府只向自己的直接下级布置工作，这个下级再向自己的下级布置工作。因而，隔一级的上级政府觉得自己不必依赖基层政府，因而，它确实具有比较强烈的约束基层政府的想法。问题在于，由于已经隔级，它面临着严重的信息难题。更重要的是，它不能自己直接处理下级的下级，而必须由直接下级来出面处理。而这个直接下级会在上级面前为自己的下级辩护，因而，上级严厉的处理措施经过下级的缓冲，落到基层政府头上时已成了强弩之末。&lt;/P&gt;
&lt;P&gt;　　&lt;STRONG&gt;建立多中心重叠治理体系&lt;/STRONG&gt;&lt;/P&gt;
&lt;P&gt;　　隔级的上级政府的仁慈最终仍然不能被民众真实地享受到多少，尽管民众始终对此抱有希望。2006年11月中旬，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新闻中心联合进行了一次民调，结果显示，在4531名志愿受访者中，85.9％的人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央政府应该加强“垂直管理”，以平衡日渐扩张并屡现劣迹的地方权力。不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把“垂直管理”看成约束地方政府的灵丹妙药。&lt;/P&gt;
&lt;P&gt;　　但是，假如垂直管理意味着，一项政府活动，各级政府设立对口部门，而统一服从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的垂直领导，那实际上就等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条条”。这种垂直管理模式如果严格实施，将把地方政府拆得七零八落，甚至取消了地方政府。可以设想，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地方最细微的事务，根本不可行。另一方面，垂直管理如果略有放松，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一个条条捅到底，各级政府的对口部门必然受地方掣肘，就像目前一样，中央的政令最终不可能被认真执行。&lt;/P&gt;
&lt;P&gt;　　所以，重新设计政府架构，必须摆脱条条块块的思维方式，而走向多中心的重叠治理模式。也就是说，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到基层政府，各司特定管辖范围内的相应职责，享有相应权力。这意味着，各个政府要按照新的分工原则划分权力、责任。目前各级政府职能，是按照事务大小划分的，各级政府同时管一件事情，但立法、决策归上级政府，制定细则及执行靠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多中心重叠治理的分工原则是，就事务本身直接进行分工，如果某些事务归中央政府管理，那么，中央政府不仅对其立法、决策，同时也借助于自己的执行体系直接执行。同样，划归省、县政府的事务，也是各自同时承担立法、决策、执行等所有环节的权力与责任。&lt;/P&gt;
&lt;P&gt;　　具体地说，地方政府仍然保留其现有架构，但在此之外，中央政府的一些部门建立起自己完整的执行体系，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不再借助地方政府。这样的划分，将使每个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基本相称，就一个事务独立地向相应范围内的民众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再有推卸责任的借口。&lt;/P&gt;
&lt;P&gt;　　至于各种事务如何划分，属于公共选择范围的问题。但原则上，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之保障、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秩序之维护等方面的事务，应划归中央政府权限范围。比如，环保、审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统计等等部门，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地方相关机构之外，单独设立自己的执行体系。&lt;/P&gt;
&lt;P&gt;　　警察机构同样应当如此。由于种种制度与社会原因，一个地方的警察必然会照顾本地人，而歧视外地人。这是人性的弱点。在设计各种制度，尤其是旨在保障人们普遍地享有宪法的权利的机构的时候，就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并预为防范。尤其是在财政高度分权、而劳动力大量流动的时代，防范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在全国范围内让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种种宪法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lt;/P&gt;
&lt;P&gt;　　解决的出路是对现有的警察、司法体系进行某种重组。在现有的地方警察机构之外，另行设立中央警察机构。它在地方部署执法力量，凡是跨省犯罪，侵害他人宪法性权利的犯罪等等，均由这些机构直接负责处理。如果有这样一套机构，那些令人同情的河南农民们，也就可以知道去找谁，而他找到的警察机构也不可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当然，该机构由于与地方政府并无财政与人事关系，所以在执法的时候，大体也可以不受地方政府、地方人情掣肘，公正地处理案件。&lt;/P&gt;
&lt;P&gt;　　&lt;STRONG&gt;建立中央法院体系&lt;/STRONG&gt;&lt;/P&gt;
&lt;P&gt;　　当然，中央政府就自己管辖的事务建立完整的、可操作的执行体系，并不意味着取消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因为，地方政府在自己管理范围内，面临同样事务。比如地方政府也需要从事环保活动。所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环保机构可以按照影响范畴的大小划分管辖权。一个最简单的原则是，凡是跨区域的环保问题，均由中央政府环保部门管理。而地方政府仍然管理影响仅限于辖区范围内的环保事务。而在各自范围内，每个政府的权力－责任都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仍然享有广泛的权力。这就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如何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尤其是侵害民众的自由和权利，比如，歧视外来人口，制定地方保护政策。这也正是现有政府架构始终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lt;/P&gt;
&lt;P&gt;　　在现有体制下，地方政府之所以被视为“坏人”，一方面是因为，各级政府权责不对称，但也因为，对于官员的活动没有现场监督。行政监督固然迟钝，而司法监督形同虚设。因为法院高度地方化，法院很难及时而有效地为自由和权利遭到侵害的民众提供救济。因而，在中国，国家形式上是统一的，但法律的实质统一还有待时日，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歧视外来人口、地方政府进行掠夺性竞争，民众无可奈何，中央政府也无能为力。&lt;/P&gt;
&lt;P&gt;　　改革的可取方案是建立一套中央法院体系，让民众随时可以借助中央政府的权威来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乃是保障民众自由和权利的可取途径。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首先是人身与信仰自由，尊重及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使之不遭到他人尤其是各级政府的侵害；保障商品、服务、资本、信息、人员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这是中央政府的首要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中央政府首先要获得民众自由和权利遭到侵害的信息，其次，有能力向民众提供救济。而这就需要一套全国性司法体系。&lt;/P&gt;
&lt;P&gt;　　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大国，必有某种形态的权力集中。问题在于，集什么权？作为原生形态的近代宪政国家，英国和美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司法集权的路子。在英国历史上，王权相对于封建领主，向来十分强大，但是这种力量却主要寄存在王室法院。王室法院通过其司法权限制了地方官员及封建领主的权利，保障了英国人的古老的自由。同样，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地区分割、地方保护却并不严重，原因就在于联邦政府通过联邦法院系统直接向民众提供救济，约束了各州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lt;/P&gt;
&lt;P&gt;　　这些历史经验值得深入思考。设立中央法院系统当然以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为前提，但是，这个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政府的方式，将不再是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监督地方政府，而是改而由中央法院系统向那些遭受地方政府违法侵害的地方民众提供司法救济。通过向民众提供救济的方式，分散地、个别地约束地方政府。由理性的法律而不是由随意的行政命令来约束地方政府；由法官动态地约束地方政府，而不是由行政体系运动式地约束地方政府。这种约束也可以避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正面政治冲突。&lt;/P&gt;
&lt;P&gt;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种关系，将为地方政府留出充分的自主、自治空间，地方政府可以在其法定范围内自主行事，但中央法院系统的存在则提醒它们，必须谨守法律的界限，不得侵害任何民众的权利和利益。至于中央政府通过法院系统实施的约束，当然也是有限的，不会陷入“一统就死”的僵局。&lt;/P&gt;
&lt;P&gt;　　关于这个中央法院系统的架构、司法管辖权等等，此处略而不谈，但可以设想，这一设计可以解决现在人们所谈论的诸多问题。比如，它可以解决法院地方化问题。它当然还可以一举解决法院地方化导致的行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的行政诉讼不能对地方政府发挥约束作用，原因很简单，法官本来就归地方政府领导。如果设立中央法院系统，则凡是以地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均由中央法院系统受理。这样的行政诉讼模式也可扩大其权限，除了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合宪性和合法性外，也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即由法官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红头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这将有效地保证地方政府不得违犯宪法及全国性法律，实现实质上的国家统一。&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78731.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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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8 Jul 2007 07:29: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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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市场反对高考</title>
      <description>&lt;P&gt;　　某报前段时间做恢复高考30年纪念专刊，采访我作为一个标本。在采访过程中，我特别强调了两点：第一，我不认为按照一个分数线在全国统一录取是公平的，因为这样的标准对于很多具有其他才能的学生、对于培养目标各不相同的学校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我当年没有考上大学，也未必就十分糟糕。我也许成不了学者，但境遇未必就一定比现在差。然而，记者整理见报后，不见我的这两个重要补充，我成了一个通过高考跳出农门，从而改变个人命运的标本，令人哭笑不得。&lt;/P&gt;
&lt;P&gt;　　关于公平的问题，暂且不说。而我之所以说后一点，乃是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今天的中国，经济活动是主要通过市场进行，高考根本就不再是一个人改变自己命运的唯一机会了。我有一些中学同学，他们没有考上大学，但现在的家庭财富显然要比我多，对社会的福利贡献也很可能远多于我，更不要说无数成功的私人企业家都没有上过大学。这其实是市场的常态，而不是反常现象。&lt;/P&gt;
&lt;P&gt;　　鉴于此，今天依然把众多赞美毫不吝惜地给予高考制度，是一件十分奇怪的事情。人们赞美高考的理由是，高考让很多生在农村或者被发配到农村的青年，有了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或许是唯一的机会。但是，作如是想法的人，完全忘记了中国社会过去三十年所发生的最大变化：市场逐渐发育，并把人们从单一中心控制的资源分配体系中解放出来，因而人们可以相对自由地突破计划经济时代构筑的城乡隔离壁垒、阶层隔离壁垒。&lt;/P&gt;
&lt;P&gt;　　相反，高考式的公平，其实只不过是由一个至高的权力中心，按照单一的形式化标准，将享受特权的资格和稀缺的利益、名誉等等分配给少数人。整个社会动员起来争夺少得可怜的特权资格：一方面极少数人通过科举、高考的独木桥改善自己境遇，另一方面是绝大多数人被锁定没有权利、没有机会的状态。人们通过高考式公平所追逐的对象，是少数人可以享有的特权，而不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由。&lt;/P&gt;
&lt;P&gt;　　相比之下，市场提供的机会几乎没有门槛。任何人都可以跨出农门。所以，过去二十多年，中国数亿农民脱离乡村，到沿海工业区、到城镇经商、工作，定居、生活，人数恐怕远远超过高考录取总数。因此，给底层民众提供大量机会的，显然是市场，是自由度趋向扩大的社会秩序本身，而不是高考。这是最普遍的公平。&lt;/P&gt;
&lt;P&gt;　　市场相对于高考，更有助于社会公平的途径，不仅在此。高考带来的利益再分配是由单一的权力中心进行的，这意味着所有人都需听命于那个中心。按照单一标准进行分配，则意味着，人们必须强迫自己适应这个标准，整个社会的才能、知识、天赋的多样性受到抑制，这样貌似公平的分配过程，不具有任何生产性，反而会抑制社会的创造力。&lt;/P&gt;
&lt;P&gt;　　相反，市场是一个多中心、多标准的分配体系。在市场中，每个人都是分配的主角：你买这家企业的东西而不买那家企业的东西，就等于在资本、劳动、企业家才能之间进行了一次再分配，而且这个分配具有生产性，趋向于提高生产率。同时，市场的分配标准也是多元的。诚实、销售才能、企业家直觉、说服技巧、创新精神等等都可以让一个人成功。这样，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个人的收益之分别最大化。&lt;/P&gt;
&lt;P&gt;　　由此可以看出，市场与高考是两套性质截然相反的制度。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高考贬值之后，近若干年来，高考似乎再度被社会神化。与此同时，私人企业之发育受到抑制。这两个现象同时出现，并非偶然。两者其实都是权力分配资源的范围、强度再度扩大的产物。当政府权力扩大的时候，政府职位及享有垄断地位的商业岗位的租金值提高，其他私人职位贬值，而政府职位及垄断职位与高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高考对于考生及其家长的重要性自然提高。&lt;/P&gt;
&lt;P&gt;　　可以说，市场反对高考。在中国语境下，欲增进社会公平，就需要限制政府权力，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而所有这些都需要一项配套措施：废除高考制度－－当然是现在权力控制的单一标准的高考。相反，市场需要与其性质相匹配的大学教育体系及大学录取制度。其特征正是市场的特征：多中心，多标准，让考生、大学、企业享有尽可能多的选择权，让考试不受权力控制。&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74342.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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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4 Jun 2007 19:58: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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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是否为公共利益应该是可诉的</title>
      <description>&lt;P&gt;　　国家征用权的实质是以权力为后盾，不可避免的，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一般而言，政府能够缓解强制交易对象之不满的唯一办法是称，所征用的财产将用于公共用途，这也是令公平的旁观者能够接受的唯一理由。但是，如果使用“公共利益”一词，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即使接受这个过于宽泛的用语，也立刻会引起另一个问题：怎样才算公共利益？这显然不是一个一目了然的问题。&lt;/P&gt;
&lt;P&gt;　　&lt;STRONG&gt;&lt;FONT color=#a52a2a&gt;原则的两面&lt;/FONT&gt;&lt;/STRONG&gt;&lt;/P&gt;
&lt;P&gt;　　在一些宪政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政府行使征用权，通常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可能是全国立法，更多的是地方立法。地方政府要建设房屋，或者要发展经济，通常由行政部门倡议，但该部门却无法自行决定，因为，钱袋子掌握在地方立法机构手里。因此，征用土地首先需要经过地方立法的程序，授予行政部门征用土地的权力。&lt;/P&gt;
&lt;P&gt;　　按照有些人所理解的简单的民主理论，政府的征用活动因此就获得了合法性。英国曾经产生过一种理论，叫做“议会主权”。其推论是这样的：现代政体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而议会代表都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所以，议会就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人形容说，英国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可以做任何事情。&lt;/P&gt;
&lt;P&gt;　　征用权在现代的泛滥，与这种民主理念有很大关系。既然多数代表同意了，那当然就是公众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为了多数的利益，当然可以牺牲少数的利益。&lt;/P&gt;
&lt;P&gt;　　民主确实是优良的公共生活的基础性制度，但只谈民主却未必能够保障私人财产权。民主的多数原则可能会给予多数以过大权力。这也正是哈耶克晚年所忧心的事情。在哈耶克看来，法律只应当是“正当行为规则”，它必须是普遍而抽象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用这个定义来衡量，征用私人财产权的立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些国家，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这样的立法，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行政机构。它所颁布的不再是法律，而是具体的经济或社会政策。因为它们不再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工具，而成了扩张政府权力的工具。&lt;/P&gt;
&lt;P&gt;　　从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对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呼吁就日益明显，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因为，这些国家的议会中的多数都不过是临时凑合而成的。在一个简单民主政治中，必然出现民众相互掠夺的趋势。临时凑合而成的一个贫穷的多数可能对富人征收高累进的所得税，另一个临时凑合而成的富人的多数则会大规模征用穷人的土地。&lt;/P&gt;
&lt;P&gt;　　当然，无论如何，这里的征用还是有多数的民意支持的。假如政府缺乏基本的民主架构，但却变成现代性政府，也即承担了增长、发展的责任，那情况就会更加糟糕。因为，那样的话，行政权力将不受任何民主程序约束，为了增长、发展，可以随意地行使征用权。&lt;/P&gt;
&lt;P&gt;　　&lt;FONT color=#a52a2a&gt;&lt;STRONG&gt;征用的司法保障&lt;/STRONG&gt;&lt;/FONT&gt;&lt;/P&gt;
&lt;P&gt;　　权力——不论是民主的还是不民主的——内在地具有侵蚀私人财产权的趋势，对它必须有合理、可行的限制与监督。这不仅是历史上很多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学家所念叨的，也是很多国家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的。能够对权力进行合理限制的，只能是宪政制度的另一个支柱：法治。&lt;/P&gt;
&lt;P&gt;　　面对征用权，在宪政制度框架下，都应赋予被征用的个人和企业以在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征用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公共用途，补偿是否公平，都是可诉的。根据德国基本法，补偿是否公平，可以诉讼到普通法院。征用是否属于“公共目的”，宪法法院可以就相关法律之合宪性进行审查。在美国，普通法院本来就享有审查法律、法规是否合宪的权利，所以，从理论上来说，行政当局的征用是否属于“公共用途”，补偿是否“公平”，最终的裁决者自然地是法官。&lt;/P&gt;
&lt;P&gt;　　不过，在美国，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院面对征用权似乎有所节制，征用究竟是否属于公共用途，法官倾向于由立法机构自己来决定，法官不去审查。在1896年的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Peckham就说，“如果立法机构已经宣布其用途或目的是公共的，那法庭就应当尊重这样的判断，除非该用途明显地缺乏合理依据。”&lt;/P&gt;
&lt;P&gt;　　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最高法院事实上赋予了各级政府以巨大的征用权，以至于到最后，在大家近来经常引用的凯洛等人诉新伦敦市等人一案中，新伦敦市政府竟然把商业化城市拆迁项目说成是“公共用途”。对本案多数意见表示反对的托马斯大法官对此大为光火，他暗示，那些放纵征用权的最高法院前辈大法官们背叛了美国宪法。他坚定地断言：“什么是公共用途的问题，是一个司法问题”，由一个独立的法院最终决定的问题。&lt;/P&gt;
&lt;P&gt;　　这其中的道理也许十分简单：一个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既然行政及立法部门作出了征用的决定，那么，这一征用是否属于公共用途，是否用于公共目的，私人财产所有者获得的补偿是否公平，当然就不能由征用者自己说了算。或许可以考虑，进行一些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在一些国家(如德国)，普通法院同样没有权力审查征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追求公共利益，但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却弥补了这一缺口。其宪法法院也审理过这类案件。　 &lt;BR&gt;&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www.bullogger.com/blogs/qiufeng/archives/74341.asp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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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4 Jun 2007 19:55: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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