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中国现行宪法把受教育权同时规定为公民义务虽然有问题,但这也说明了制宪者考虑到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需要。这个人人都需要接受的教育,就是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必须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虽然有问题,但也说明立法者已经认识到了义务教育的特殊重要性。
我主张只把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定为基本人权,并特别反对把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纳入基本人权。
第一,义务教育对于个人的健康成长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没有受到义务教育的人注定了一生只能在无知、贫困甚至犯罪中挣扎。受过合格义务教育的人不但应该掌握了过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知识,还应该具备了基本的计算和阅读能力,也就是学习的能力;即使没有受中、高等教育,也有可能通过自学成材追求自己的幸福。
第二,由于每一个人都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远非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可比,“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事实上不可能。如果要保证宪法的严肃性,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至少在目前只能规定为一种平等的机会。无论是根据中国法律还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儿童和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权利,而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有条件(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权利。前者强调的是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后者强调的是机会均等。从世界各国宪法来看,被规定为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都是无条件的权利。
第三,宪法不规定受中、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并不等于这种平等机会得不到宪法保护。换句话说,这样的规定是不必要的,因为宪法平等权或平等保护条款完全可以也应该用来审查在中、高考问题上歧视性的立法或政策。
第四,宪法笼统地规定受教育权而不对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加以区别,势必会导致国家或地方的教育经费被中、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过多地挤占。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在义务教育经费极其紧张的条件下迅速膨胀,已经说明了问题。须知任何一个国家享有立法与决策权的人大都是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上居于社会上层的人,他们自己的子女通常不会有得不到最起码的学校教育的问题,所以他们大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政府把更多的教育经费用在高等教育上,以便他们自己的孩子有更多的机会上大学。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不正是用来约束拥有立法权、决策权的大人先生们的吗?
与义务教育和中、高等教育相并列的另一个教育阶段是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毫无疑问这个阶段的教育也比中、高等教育对于人生的重要性要大得多。但是由于这一阶段的教育可以更多地依靠父母等的言传身教而较少依靠阅读,因此在财政经费不充裕的情况下可以暂不考虑。但是独生子女的大量出现增添了学前教育集中化的迫切性。由于独生子女基本上在城市生活,而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恰恰是中国财政条件较好的地方,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大、中城市先实现免费学前教育。将来条件许可时可修改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期限延长两年左右,扩展到学前教育。这样用不着再次修宪,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就可以扩充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了。
此外还有一个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衔接的问题。高中教育只是一个过渡阶段,一旦全国儿童和少年的义务教育落实,影响人生幸福的分水岭就不再是文盲与非文盲,而是有没有受过正规高等教育。如果在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中间横隔一个高中,就会在义务教育的起点平等与进入高校的机会均等之间出现断裂。这种断裂既反映了义务教育的不足,也事实上剥夺了没有读过高中的人进入大学的同等机会。虽然我并不认为这是对受教育权的侵犯,但是毫无疑问,这反映了国家对平等权的保障不力。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把初中和高中都缩短为两年,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二是学制不变,但高考试题不考高中的内容。无论是哪种方案,都可以解决目前考上了普高就等于考上了大学从而导致考试竞争下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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