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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赞美的判决

 

杨支柱

 

2008713日凌晨,顺德龙女士被抢劫后立即开车追击乘摩托逃跑的3名劫匪,撞倒摩托车,致其中1人死亡,2人受伤。2009325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两名抢劫者重刑,同时认定龙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人民网326日)

这个消息在网上发布后立即引来热议。我赞成多数网民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判决;但是对绝大多数网民赞美该判决的理由难以苟同。“撞死活该”、“应该把三个都撞死”、“为啥不把受伤的那两个再撞一下”、“对坏人就得残酷无情”,这些言论跟“在中国富人撞死穷人才是正当防卫”的批评一样,都是屁股决定脑袋,坚定地站在一方的立场上,无视法律,不讲道理。

法官强调,抢劫犯仍然在受害人视野之内,尚未完全离开犯罪现场。我觉得还应该补充一下:龙女士的行为对于维护自身权利是必要的,对于社会也是有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过这一规定不适合龙女士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劫匪已经抢劫得手准备逃离,对龙女士的人身安全不再构成威胁。

一个弱女子(无论她多么有钱,独自面对三持械男,强弱之势显而易见),在8万多元现款被抢而抢劫犯即将乘摩托离开的时候她能做出什么选择?只有两个:要么彻底放弃——即使抢劫犯以后因另案被抓后承认此次抢劫而且龙女士的钱还没被挥霍掉(这又有多大可能?),那钱也几乎没有可能回到她手上,因为她甚至没法证明那钱是她的,总不能指望抢劫犯一直把钱留在龙女士的包里吧?要么,就是开汽车去撞击逃跑的摩托。

如果是持枪的警察面对同样的劫匪,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把汽车开到摩托前进行拦截,可以要求他们追击到近距离开枪射击摩托车轮胎。但是龙女士没有枪支射击摩托轮胎,拦住了摩托她也不是劫匪的对手。何况作为当事人和弱女子,她也不可能像训练有素的警察那样冷静。撞翻摩托之后,她并没有继续伤害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劫匪,而是主动报警。所以龙女士撞翻摩托致12伤的行为并没有超过阻止犯罪结果发生(钱被带离现场)所必要的限度。抢劫犯之一当场死亡,失去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是不幸的,但并不是龙女士希望发生、积极追求的结果。

减少犯罪靠什么?靠道德说教,对不服教育的罪犯和潜在罪犯无可奈何。靠警察,满街都是警察带来的税负和部分警察滥用职权带来的“警患”社会将难以承受,何况警察也不可能多到遍及每一个黑暗角落。所以减少罪犯首先要靠受害人的抵抗。受害人如果普遍敢于进行正当防卫,犯罪分子作案时心里就会打鼓。正当防卫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全社会共同需要的法律秩序。

当受害人不放弃权利就只有一种手段维护权利时,无疑应当认定以这种手段维护权利为正当防卫,否则无异于鼓励犯罪。

 

南方都市报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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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5) 按反序排列
[匿名] didi [129.125.172.*] @ 2009-3-27 22:49:22
判决不合法理,不合正义。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 -- 个人利益总是无法得到及时地司法救济 -- 只能说这个坏的判决能带来好的社会效果。这个同南京的那个煞笔判决比较好一点 -- 仅仅从结果意义上讲 -- 那个是坏的判决带来坏的结果:没有人胆敢和愿意救助摔倒的老人,除非后者还能先喊一声:我是自己摔倒的。

markcheung [128.118.184.*] @ 2009-3-28 1:20:05
ls有没有考虑到被抢者的个人利益?

[匿名] 。。。 [128.151.22.*] @ 2009-3-28 1:50:01
我看这不是正当防卫,但还是觉得判的解气

[匿名] [134.147.29.*] @ 2009-3-28 2:32:38
这里不是是否正当防卫的问题而是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楼主给的例子是说警察 但是警察代表国家罗汉 法律规定他不仅有制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权力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逮捕的权力 这个权力是大于个人防卫权的
个人有防卫权 但是防卫权是有限度的 首先是不能侵害比自己受威胁的权益还要大的权益 还有就是生命权的绝对不可侵犯 理论上即使别人伤害自己生命 你也不能把别人弄死 你的防卫权仅限于防卫 过限了就是伤害 同样刑法处置
所以这里涉及到具体的案情 车是怎么开的 车速多少 撞的哪里

yangzhizhu [65.49.2.*] @ 2009-3-28 12:35:45
警察叫执行职务,不叫正当防卫。对警察执行职务使用暴力的必要性在认定上应该更严而不是更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无限防卫权,警察任何时候都不能无限防卫。

哈德尔 [65.49.14.*] @ 2009-3-28 12:57:04
法理上是失败的判决。
抢劫8万命不该绝。任何人不能在生命不受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夺他人生命,无论主观还是意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匿名] didi [195.240.124.*] @ 2009-3-28 14:04:21
楼上说的对,对生命的呵护永远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普世价值,哪怕是抢劫者的生命。所以说是个混蛋的判决,于公平正义无缘,不合法律精神。而这样的典型功利主义判决,如同严打一样,正是中国司法的流弊所在。

harly [212.117.165.*] @ 2009-3-28 14:55:59
换了我,我全杀三个!!!
在这个凹B社会里,就有楼主这种想着觥馋裆的鸡巴装硬的SC-1
肏!!
杀!!!

cardigans [129.13.72.*] @ 2009-3-28 15:01:39
祝ls两位 天天被抢,日日遭劫。

cardigans [129.13.72.*] @ 2009-3-28 15:02:25
哦,被插队,不包括harly兄:)

[匿名] 经济学 [64.182.119.*] @ 2009-3-28 19:01:49
毫无法理,毫不尊重人权。
被害人可以追逐,但要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
在追逐中可以逼迫,但不应该主动去撞,被害人可以预见高速撞击的可能后果。
没有人考虑劫匪吗?不可能是一个为生活所迫而被迫犯罪的人吗?
这样的判决还有人叫好?
这不是鼓励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随意使用任何手段吗?

按照楼主的逻辑,我可以预见,以后抢劫犯不会用温柔的抢了就走,铁定会先敲一铁棒打晕再抢(防止受害人反击把自己致死),而如果受害人不幸被敲死,就算倒霉了。

[匿名] 李 [77.1.21.*] @ 2009-3-28 22:08:54
不敢苟同楼上的看法. 我虽然没学过犯罪心理学, 但提出一点, 我想没人会有异议: 只要对抢劫和杀人的量刑不同, 以财物为目的的抢劫犯就会尽量避免罪上加罪, 尤其当杀人者死而抢劫者不必死的时候.

阁下的"预见"则更看不出有何根据, 因为无论在此案发生前后, 或此案如何判决, 抢劫者永远都面临受害人反击的风险, 是抢了就走, 还是杀人以绝后患, 这不是这一次判决所能决定的. 按照阁下的逻辑, 其实不应该反对这次判决, 而应该反对一切受害人的反抗举动, 因为每多一个反抗者, 之后的受害者就更要"倒霉了".

况且龙女士在追撞作案人时, 其人身安全似乎已经不再受到威胁, 但抢劫行为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怎么就不可适用? 博主的文章几乎已是至论, 我看没必要辩驳了.

harly [65.49.2.*] @ 2009-3-29 0:39:32
《教父》考利昂:不要相信政府。何况是不知廉耻的中国政府

[匿名] 经济学 [64.182.119.*] @ 2009-3-29 11:16:06
关键就是现在抢劫犯和杀人犯所冒的风险是一样的了(致死),抢劫犯也会死,所以罪犯不会再留手了。想想2000年左右北京郊外敲棒的那股劫匪。
你要逼小毛贼成为悍匪就逼吧。

抢劫已经结束,龙女士只是在协助追逐罪犯(不是必要,警察才应是主角)。使用暴力是严格受限的(只有警察才有受程序约束的权利),如果在持枪国家如美国,此种情况下非警察开枪铁定重判。

[匿名] 雅歌 [193.170.104.*] @ 2009-3-30 21:25:26
楼上,你的前提是美国
这里是猪国,不是美国
我不相信政府,我宁愿人手一杆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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